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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7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

时间:2017-07-21 13:01

来源:环保部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副主任余立风

余立风:正如你所说,水俣公约将于今年8月16日生效,中国是最早的签署国之一。在此之前我看到有媒体解读这项公约时说,从2021年起,荧光灯和含汞电池的生产和进出口都要被淘汰。的确如此,但整套公约履约工作远远不是那么简单。

根据汞公约要求和前期评估,我国的履约时间表大致是这样的:到2020年,淘汰含汞电池、荧光灯等未申请豁免添汞产品的生产和进出口,停止含汞体温计和血压计的进出口,实现聚氯乙烯单体(VCM)单位产品汞使用量比2010年减少50%;到2032年,关停所有原生汞矿开采;针对燃煤电厂等大气汞排放源,2020年将初步完成排放清单编制,明确重点管控来源,确定减排目标和措施。

环保部前期已开展大量准备工作,包括: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出台多项涉汞排放标准,评估了10个涉汞行业状况,启动了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编制工作,开展了包括履约能力建设在内的多项双多边合作。

下一步将开展的工作具体是:编制并实施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以控源、减量、发展替代技术等措施共同推进用汞行业减量化、无汞化;分行业、分阶段推动汞排放和释放削减;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含汞废物和污染场地环境无害化管理。

作为汞生产和使用大国,客观来说,当前中国的履约任务很重,但之前的一些基础工作和我们在履行其他公约中积累的经验,使我们有信心做好这项工作。

首先,我国“十二五”初期就已将汞列入了5种优先管控的重金属之一,在正式履约前,部分行业的汞污染控制工作已经开展,相对于其他化学品公约,汞公约履约起点较高。

其次,从《蒙特利尔议定书》到《生物多样性公约》,再到《斯德哥尔摩公约》,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下,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履约经验,也为汞公约的履行提供了可借鉴的范本。

这些成熟的履约模式包括:每一个公约在中国都有一个配套的国家实施方案,确保履约全国一盘棋。其次,每一个公约都有一套由相关部委、地方共同参与的国家协调机制,确保履约行业和地区的全覆盖。第三,履约的相关规范被纳入国内环境管理体系,推进了国内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履约对中国的发展来说也是个双赢的过程,履约的同时也倒逼我们淘汰落后产能、提升相关行业的技术水平。

这里有几组数字来说明中国环境履约的成绩单:

《蒙特利尔议定书》方面,累计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超过25万吨,占发展中国家淘汰量的一半以上;

《斯德哥尔摩公约》方面,全面淘汰了滴滴涕等17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重点行业二噁英排放强度降低超过15%;清理处置了历史遗留的上百个点位近5万余吨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废物,解决了一批严重威胁群众健康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问题;

《生物多样性公约》方面,我国各类陆域保护地面积达170多万平方公里,约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8%,提前达到《生物多样性公约》要求的到2020年17%的目标;超过90%的陆地自然生态系统类型、89%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群落以及大多数重要自然遗迹在自然保护区内得到保护。

未来几个公约的履约目标是,到2020年,计划在生产和消费行业分别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约9.3万吨和8万吨;按照公约要求的时限,淘汰全氟辛基磺酸、硫丹、六溴环十二烷等新增受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开展以县域为单元的全国生物多样性调查和评估,建立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等。

以上是我对中国履行汞公约等环境国际公约情况的介绍。谢谢!

金融时报:中国今年颁布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我想借今天的机会问您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尤其是环保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未来在中国开展活动大概会是什么样的前景?下一步在审批环保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开展活动方面,有什么计划和想法?

郭敬: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境外环保非政府组织(NGO)在中国境内开展了很多活动,总体来讲对中国生态环保发挥了积极作用。中方特别是环境保护部对境外环保NGO来华开展活动,一直持积极、开放、欢迎的态度。大家都知道,今年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已经生效了,这是法律,必须严肃认真执行。

环境保护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就这项工作建立了工作机制,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团队,设立了对外服务窗口平台。总的要求是严格依法审核,稳步推进境外NGO境内活动的管理和服务。目前我们已经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由环境保护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第一批境外环保NGO,已经有两家于6月底在北京市公安局完成了登记。

借这个机会,我也说明一下境外环保NGO申请环保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核程序。境外NGO申请环保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时,首先要满足法律的规定,也就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要求,还要满足境外NGO境内活动管理机关,也就是公安部发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等要求。

其次,申请由环保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境外环保NGO,其主要业务领域应该符合公安部颁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年版)》有关环保部的职责要求。名录里规定了从事哪一类活动的境外环保NGO可以申请环保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环保部对应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环境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

我们都知道,环境是一个很大的概念,我们在审核的时候会看境外NGO在国内国外的工作领域和项目活动有多大的比例是在环保部对应的职责范围里。

我们下一步也会继续按照法律的要求,按照工作流程,继续把这项工作做好,我们也欢迎境外友好的NGO在华工作,在华开展活动,在法律的框架下能够发展的更好。谢谢。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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