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十九)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定期公布各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提醒高预警等级地区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强化督促指导和帮扶。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落实市(州)报告、省级核查、国家审查的减排管理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预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统计局,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将全省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市(州)、主要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各市(州)要根据省下达的任务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各市(州)“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分解任务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十三五”空气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通知》(鄂政发〔2016〕48号)执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一)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建立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市(州)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市(州)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省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方,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财政资金支持,必要时列入环境保护督查范围。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市(州)、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二)完善节能环保法规标准。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制度,抓紧制定、修订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标准,鼓励制定节能减排团体标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三)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住建厅、省质监局等)
(四十四)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节能服务和监管平台,加强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力量。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健全环保监管体制,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试点,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出台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办法(细则)。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深入推进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建立能源消耗数据核查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加强核查机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核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开展能效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试点,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节能减排管理部门、节能环保执法机构、重点节能减排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五)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开展旧衣“零抛弃”活动,方便闲置旧物交换。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尽可能选用低挥发性水性涂料和环境友好型材料。加快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鼓励建立绿色批发市场、节能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到2020年,能效标识2级以上的空调、冰箱、热水器等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四十六)倡导全民参与。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深入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制播节能减排公益广告,鼓励建设节能减排博物馆、展示馆,创建一批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参与节能减排的社会氛围。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国际合作。(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外侨办、省国资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四十七)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