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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政策年度报告2016

时间:2017-06-14 14:50

来源:环保部环境规划院

自2015年12月《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湖北省补偿激励机制效果初步显现。2016年上半年,全省PM10浓度均值为94微克/立方米,较上年同期下降17.5%;纳入国家考核范围的12个城市PM10浓度均值为98微克/立方米,较上年同期下降16.9%。全省PM2.5浓度均值为59微克/立方米,较上年同期下降20.3%;纳入国家“十三五”考核范围的13个城市PM2.5浓度均值为60微克/立方米,较上年同期下降21.1%。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标率平均为69.6%,较去年同期提高12%。

《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PM10和PM2.5作为考核指标,考核数据采用经省环保厅核准的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生态补偿资金实行季度核算、年底结算。2016年前两个季度合计奖励近2.6亿元。

因季度环境空气质量PM10现状与其季度考核目标差距较大,武汉、鄂州、荆门、荆州、咸宁、神农架等6市需在第一季度合计扣缴生态补偿资金4470万元,咸宁市和神农架林区等两市需在第二季度合计扣缴生态补偿资金570万元。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进一步提高

2016年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拨付165亿元,支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加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同时,积极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33%,进一步加大补偿力度。浙江、四川等地通过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实施绩效评价等,深入推进森林生态补偿实践。

海洋生态补偿仍以地方试点为主

本年度主要是山东省有进展。山东省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是自2010年山东省实行《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评估方法》等以来的又一重要进展,分别明确了海洋生态补偿的概念、范围、评估标准、核定方式、征缴使用等,将按照受影响海域的生态脆弱性不同对海洋生态损失进行差别化补偿。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海洋生态补偿,提升山东各级政府依法履行海洋生态保护责任意识,引导企业理性用海、集约节约用海,推动山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经济绿色发展。值得一提的是,这是全国首个海洋生态补偿管理规范性文件。

湿地生态补偿力度加大

中央财政通过林业补助资金拨付地方16亿元支持湿地保护,其中用于实施退耕还湿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5亿元。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部分湿地得到有效恢复和修复,保护面积有所扩大,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日益提升。

一些地方也在推进湿地生态补偿,如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再如,从2016年开始,西藏将利用3年时间,投入经费4800多万元,在那曲地区申扎县、日喀则市定结县和山南地区浪卡子县试点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为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驾护航。

推进规范矿产资源治理与补偿资金管理

为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2016年5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进行清费立税,解决当前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

比如,规范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

环境权益交易积极推进,《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填补了我国水权交易的制度空白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深入推进

从2007年开始,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江苏、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内蒙古、山西、重庆、陕西、河北和河南等11个省(区、市)均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同时,广东、山东、辽宁、黑龙江等10多个省份也在省内进行了排污权交易探索。

为加快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实施,各省市相继出台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文件,进一步深化试点探索,完善制度建设。

不少试点地区排污权交易量稳步增加。内蒙古自治区是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份,自2011年8月试点启动以来,截至2016年10月,进行排污权交易的企业累计已达489家,交易总额逾2.08亿元。2012~2016年,山西省每年完成排污权交易分别是193宗、270宗、495宗、272宗、175宗,总成交量约16.99亿元。

总体来看,目前排污权交易的有效价格机制还没形成,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基本上主要靠政府定价,各地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定价方法和依据方面不够清晰。

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推进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

2016年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部署全国协同推进碳市场建设工作,促进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

全国碳市场的行业覆盖范围已经明确,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8大行业的重点排放企业,即耗能达到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全国将有七千多家企业符合范围要求。

同时,碳排放交易试点加快。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截至2016年底,7省市已累计完成了8670万吨的配额交易量,交易额逾2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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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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