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03 13:46
来源:中国水网
2.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3.成立异龙湖综合执法机构,强化管理,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二、决策不科学,调整城市规划禁止和限制建设区为临滇池重点开发建设项目让路,保护优先没有得到较好落实的问题
责任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全面开展“多规合一”,严格落实2016年9月16日国务院批复的《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进一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严格执行《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加强滇池流域项目建设的管理,在一级保护区内坚决禁止建设与滇池保护无关的项目;加强对临近滇池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行不对滇池造成污染。
(三)严格按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要求,2017年6月底前,优化调整线路设计方案,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相关审批手续未完成前,不得开工建设。
三、矿产资源开发“多、小、散、乱”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2017年12月底前,加强部门间沟通衔接,组织编制好云南省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并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国家公园等重要地区划定为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勘查)区,并严禁新设采矿权,严格采矿权审查审批管理。
(二)强化矿产开发管理对自然生态的源头保护作用,严格矿产开发过程监管,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形成开发与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开发新格局。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建立健全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水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合踏勘、联合审查、依法审批”的矿业权设置审查制度及实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的批后联合监管制度,构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严格矿山生产过程监管,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矿产资源开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
(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通过“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切实调整产业结构,彻底改变非煤矿山“散、弱、小”状况,提高全省矿山规模效益和集聚发展度,实现科学发展。严格执行新建矿山、改扩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准入标准。实行全省矿山总数指标控制,按照各州市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书,确保2017年底矿山总数控制在2014年经本级人民政府签字认可的矿山总数的70%以内的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采矿权新立时,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须符合云政发〔2015〕38号文件的规定,且已纳入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及本辖区内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并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才可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或采矿权新立登记。已设采矿权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时,需提交已纳入本地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并经州市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办理的意见,才可办理采矿登记。
(四)严格落实土地复垦监管制度。认真执行《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矿山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由矿业权人负责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要按照编制规程和技术标准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备案,要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并按规定将费用预存到代理银行,确保土地复垦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土地复垦监管的责任,完善矿山土地复垦工作制度,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土地复垦工程实施和验收等方面监管,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全面监管。因地制宜地开展土地复垦,真正做到“边开采、边恢复、边复垦”,切实有效保护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安全。
(五)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土地复垦监管。土地复垦义务人没有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和批准其采矿权申请;对于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采矿证延续、变更和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矿山土地复垦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杜绝土地复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履职不到位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复垦监测监管信息平台,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积极实施土地复垦工程,逐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复垦管理机制。各地要构建土地复垦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做到优势互补,信息互通,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
(六)督促迪庆州人民政府及时进行清理整顿,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通过治理整顿,全面取缔无证采矿、越界采矿、持勘查许可证或已废止的开采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探矿权人最低勘查投入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圈而不探的现象;规范矿山企业炸材、电力供应管理关系。加大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纪人员,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严格环境准入,避免开发强度过大,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四、“三江”流域中小水电开发强度过大,对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部分生态敏感区域流域存在过度开发现象。另一方面,2013年以来,全省水电站弃水问题突出,呈现过剩现象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环境保护厅,各州市人民政府,云南电网公司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整改,长期坚持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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