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27 15:47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4.3.8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5 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
5.1 恶臭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5.2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每3个月对周界恶臭污染物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
5.3 有组织排放源臭气浓度监测按GB 14554的规定执行。
5.4 周界恶臭污染物监测按 GB 14554、HJ/T 55、HJ/T 194的规定执行。无法按规定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垃圾填埋场内侧靠近周界的位置。
5.5 周界监控点恶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应选择在气味最大的时段内采样,样品采集次数应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5.6 恶臭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按表3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
表3 恶臭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生活垃圾填埋场均应该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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