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26 15:26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五)推进韶关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12.省市共建韶关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2017年6月底前,省环境保护厅与韶关市人民政府协商合作共建韶关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并签订合作协议。自2017年起,韶关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创新,制定实施部门联动监管、项目管理、第三方治理等土壤污染管理制度。推动粤北韶关土壤环境污染修复技术研发、评估验证与工程示范基地建设,2017年底前,启动粤北韶关土壤环境污染修复技术研发、评估验证与工程示范基地建设工作。(韶关市人民政府牵头)
13.加大涉重金属行业环境整治力度。加快实施《韶关市涉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5-2020年)》,削减大宝山矿区、凡口铅锌矿矿区、铁龙林场及其周边涉重金属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积极推动重金属污染农田土壤综合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2017年底前,查清乐昌市铅锌矿、乐昌市庆云镇上龙锑矿等16家矿山企业周边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情况,完成71家涉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程,稳步推进环保搬迁。(韶关市人民政府牵头)
14.推进污染土壤治理修复示范工程。2017年,启动翁源县铁龙林场典型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示范项目、韶关市化工厂地块调查评估及修复中试示范、新山片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程(一期)等示范工程建设;启动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周边耕地土地安全利用示范区建设工作,推进董塘镇五一村高宅村重金属污染农田土壤治理修复工程和韶关市翁源县铁龙林场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韶关市人民政府牵头)
(六)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
15.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2017年6月底前,建立省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2017年底前,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各地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省环境保护厅牵头)
16.完善法规标准体系。按立法计划推动《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工作,协助推进相关立法程序。启动制定广东省典型重金属污染耕地分级风险管控、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土壤污染环境损害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修复后再利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等技术指南。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和技术研发平台的支持力度,加强科技支撑及成果转化。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力惩治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牵头)
17.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信息化能力建设。2017年底前,配合国家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立省控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省控监测点位和风险监控点位设置。2017年底前,建立全省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才资源库和专家库,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加强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化建设,2017年4月底前,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地质局等部门将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及其相关数据报省环境保护厅汇总,逐步构建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底前,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
(七)严格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
18.严格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2017年底前,省人民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部门联动,加强组织领导。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韶关市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联席会议。跨地区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联合监管,信息共享,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问题。
(二)抓紧分解实施。根据《广东省土十条》和本工作计划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细化年度工作任务,明确任务分工,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资金保障,统筹省级财政资金,积极争取中央、省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投融资模式,确保资金支持。
(三)强化任务落实。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和省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前5日要将本季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函报省环境保护厅,进度报告应当包括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等,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和计划,由省环境保护厅汇总后报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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