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21 11:47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二十七)强化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要对造成污染的相关责任企业加大查处力度。鼓励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等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区检察院、区高法院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等参与)
(二十八)开展宣传教育。
通过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区内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环境保护厅牵头,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粮食局、科协等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二十九)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2017年6月底前,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负责完成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制定,报环境保护厅,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三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组成的自治区综合领导机构,研究解决我区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问题,统筹推进全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水利厅、林业厅、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三十一)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须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带头落实。(环境保护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二)严格评估考核。
2017年底前,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层层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全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指标。自2017年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厅牵头,区党委组织部、审计厅等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将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地(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该地(市)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环境保护厅牵头,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参与)
编辑:洪翩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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