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14 10:19
来源:中国水网
第二节 大力治理水污染,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
深入落实省、市“水十条”,切实保障区域饮用水安全,加大清水廊道和良好湖泊保护力度,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强化面源污染防治,近岸海域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
一、保障饮用水安全
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定期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深入实施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全面清理保护区内的违法设施和排污口,加强有毒有害污染物管控。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同步实施,限期取消、归并小水厂,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强县以上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和管理。2017年底前,完成盐城市区通榆河取水口原水预处理净化工程和盐龙湖水厂一期饮用水安全保障工程,2018年底前,完成新水源地建设。到2020年,确保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各县(市、区) 基本实现“双源供水”和自来水厂深度处理两个“全覆盖”。
加强清水廊道和优良湖泊保护。加强通榆河、蟒蛇河、射阳河、中山河等清水廊道建设,继续推进主要供水河道断面长制责任的落实,每月监测并通报重点考核断面水质状况。到2020年,通榆河、蟒蛇河、射阳河、中山河等主要供水河道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对大纵湖、金沙湖开展生态环境安全和健康评估,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实施水源涵养、生态清淤、湿地建设、湖岸带生态阻隔、入湖河流整治等综合措施,保护水生态系统完整性,确保良好水体水质和生态服务功能不降低。
二、推动工业园区规范化建设
开展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实施园区企业清污、雨污分流改造,全面推行工业集聚区企业废水、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一企一管”,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工业集聚区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开展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加强治污设施运行管理。全面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未达接管要求的一律限期治理,化工企业清下水排放口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和由监管部门控制的自动排放阀,清下水经监测达标后方可排放。2016年底前,尚未安装废水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工业集聚区全部完成安装工作。
三、提升城镇水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
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覆盖。到2019年,市区、县(市)城区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到2020年,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覆盖,全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达92万立方米/日以上。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7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于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污水处理厂末端增加人工湿地,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效果。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加快推进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全市的基础信息体系、考核评估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2017年底,完成市级监管平台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全面开展城镇建成区污水收集和处理现状排查,制定管网改造计划,优先推动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截流、纳管。城镇新区必须全部规划、建设雨污分流管网,大市区和有条件的县(市) 区要推进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管网的日常养护工作,提高养护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规范排水行为。2020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于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市新增污水管网长度约899公里。
四、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
调整种植业结构。有效控制种植业污染。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地区,要适当控制用水量较大的水稻、小麦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或经济林。全面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建立连片绿色农业污染控制区,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规模化发展,从源头控制种植业污染。开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推进化肥使用减量化。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应用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实施农药减量工程,应用农业、物理、生物等综合措施,推广精准施药及减量控害技术,减少农药施用量。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渠、塘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氮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60%以上。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优化养殖业布局和畜禽养殖分区管理,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合理确定养殖区域、总量、畜种和规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等要求划定禁养限养区。全面开展养殖业调查,列出禁养区需关闭搬迁规模以上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加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非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治理率分别达到60%、90%。
加强生态渔业建设。深入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对禁养区和限养区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在宜养殖区科学大力推广生态渔业、增殖渔业、循环渔业等。有序推进重点湖泊退圩还湖、退圩还湿工程,控制主要湖泊网围养殖面积。鼓励采用生态养殖技术和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技术,推广低毒、低残留药物的使用,严格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 制定本地区百亩连片标准化池塘改造方案,开展池塘标准化改造,规模养殖区域逐步建设尾水净化区,推广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技术,有效控制水产养殖业污染。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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