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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要求新上垃圾处理一律采用焚烧 山东落实《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意见》(附文)

时间:2017-02-09 11:16

来源:山东发改委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布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到,原则上,全省新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要一律选择焚烧(发电)处理技术,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预期使用年限小于5年的市、县,要立即启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项目选址、环评、立项、土地征用、规划等前期工作,条件成熟的尽快开工建设。

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局、城管(市政)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目标

原则上,全省新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要一律选择焚烧(发电)处理技术。到2020年底,全省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要达到60%以上,其中,中东部经济发达城市和工作基础较好的城市力争达到70%以上,并全部达到国家清洁焚烧标准。

二、超前谋划

随着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快速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大量进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使用年限将大大缩短,部分生活垃圾焚烧厂面临处理能力不足等问题。各地要未雨绸缪,提前谋划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和扩容改造工作。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预期使用年限小于5年的市、县,要立即启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项目选址、环评、立项、土地征用、规划等前期工作,条件成熟的尽快开工建设。

三、加快技改

各市城市管理(环卫)部门要对照《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等标准,组织对本市及所辖县(市)正在运行的垃圾焚烧厂的技术工艺、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对摸排发现的技术工艺落后、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垃圾焚烧设施,要督促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和监管部门尽快组织进行技术改造,保证设施达标排放。

四、加强监管

各市城市管理(环卫)部门要会同环保等部门,切实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并组织开展相关考核评价工作。省里将制定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行管理市场准入标准,设定投资建设运行处理企业的技术、人员、业绩等条件。全面加强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有条件的应纳入数字城管平台。积极开展第三方专业机构监管,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高度重视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在建和运行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系统。省里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考核评价和检查、暗访,并对考核评价结果和检查、暗访发现的问题进行全省通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月20日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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