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2-09 10:44
来源:中国水网
未经地方政府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门同意,特许经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不得以协议方式部分或全部转移特许经营合同(协议)下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不得将特许经营合同(协议)下的预期收益作为融资质押进行担保,特许经营企业或其项目公司的控股权也不得发生变更。原则上建成投入运营三年以内的项目,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和项目公司控股权。投入运行三年以上、需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新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不低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时规定的能力和条件,并严格控制溢价转让收购行为。
七、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市场退出制度
各地要加强对特许经营行为的监督,对出现特许经营权授予程序不合法,特许经营企业未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及时保障建设投入、严重损害政府和公众权益,特许经营企业未履行设施定期检修和保养义务、不能保证经营期限届满后设施资产按规定移交,特许经营企业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利义务,中期评估发现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企业严重失信等重大违法违约问题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协议)约定,依照法定程序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协议),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因违法违约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授予其特许经营权。
八、建立健全服务价格调整和支付机制
各地要建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制度,稳定特许经营企业合理收益预期,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及评估考核情况,按照"托底限高、保本微利"的原则,及时调增或调减服务价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要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制定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合理设置调整条件,规范调整程序。要简化并规范特许经营服务费支付程序,严格评估考核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服务质量,合理测算服务费,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绩效考核与服务费支付挂钩,促进企业科学管理。对恶意骗取服务费的,要进行相应核减,并依法追究责任。
九、建立临时接管制度
各地要制定完善特殊情况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临时接管应急预案,确保在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解除、终止期间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实施临时接管要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跨区域组织力量为临时接管提供协助支持。
十、培育和规范咨询服务市场
各地要积极培育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咨询服务市场,引入第三方咨询服务,委托独立的、具有相应能力和类似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指导拟定特许经营合同(协议),提供评估检测等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财务咨询、融资咨询等金融服务。在引入第三方咨询服务时,不得通过特许经营企业来委托,不得将咨询服务费用转嫁给特许经营企业。对于新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应在招标前确定咨询服务机构。同时要加强对咨询服务市场监管,明确咨询服务机构责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审计核查和行业自律,严肃查处利益捆绑、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
加快建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及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企业)信用体系。建立企业名录,对特许经营企业、咨询服务机构(企业)的不良信用进行记录,及时发布、更新信用信息,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和行为依法予以曝光,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十二、提高特许经营依法管理能力
地方政府是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的实施主体、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切实依法履行义务。要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服务费纳入地方公共财政预算列支管理,及时支付服务费用,不得无故拖欠、扣减服务费;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因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及负责人变更等情况影响合同(协议)履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提高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管理水平。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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