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及其配套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等3项标准,以及《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国2012年水泥产量达到22.1亿吨,占世界水泥产量的56%。水泥工业在支撑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据统计,我国水泥工业的PM、SO2、NOx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比例分别高达15%-20%、3%-4%、8%-10%,属于污染控制重点行业。同时,国内外经验表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污染土壤等是有效处置固体废物的重要途径,但协同处置过程中除产生常规污染物外,还将产生重金属、二噁英等毒害性较强的污染物,急需发布具有针对性的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负责人强调,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外,还应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GB 30485-2013遵循全过程污染控制原则,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污染节点分别提出了对应的控制要求,包括允许协同处置废物的种类控制、废物中有害元素的投料控制、投料点的选择、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等。为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环境保护部还配套制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具体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全过程的环保技术要求。
水泥生产分为以石灰石、粘土等为原料正常生产以及在生产同时利用水泥协同处置窑处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受污染土壤等两种方式。针对上述两种生产过程的污染物产生及控制方式不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分别提出了排放控制要求,构成了完整的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体系。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成熟技术,在国外已有30多年的应用经验。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对于缓解我国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不足所造成的巨大环境压力、提高应急处理突发事件废物处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控制环境风险、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
目前我国水泥企业协同处置废物种类主要限于常规的工业废渣,如电厂粉煤灰、高炉矿渣、硫酸渣等,燃料替代率低,危险废物、社会源废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泥等)、污染土壤以及有机工业废物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刚刚起步。为此,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部等国务院相关部委印发了一系列关于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发展的文件,预计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将迅速发展。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遵循全过程污染控制原则,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污染节点,通过入窑废物种类限制、废物中有害元素的投料控制、投料点的选择、烟气污染物治理、水泥产品质量等关键环节进行全过程污染控制,分别提出对应的控制措施。为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环境保护部还配套制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具体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过程前端和末端控制的环保技术要求。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及其配套标准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依法开展环境监管、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固废网整理报道)
编辑:卜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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