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31 14:51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郑岩
为加快建立企业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环保部组织编制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编制导则》),并于日前发布,作为强化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企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和依据。
《编制导则》适用于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方案》的编制,主要针对矿山开采至闭矿阶段的生态保护、治理与恢复具体工作,即包括矿区内地表植被与景观、生物多样性、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声环境等的矿山生态环境。
矿山企业按照《编制导则》要求负责本矿山《方案》编制工作,明确阶段治理任务、目标、资金需求和筹集方案,作为日常生态环境监管和收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重要依据。《方案》要经论证和审批,并严格监督实施。
《编制导则》规定,《方案》在编写过程中,要明确任务由来及其必要性,标明编制依据和实施期限、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对现状调查、评价与预测的基础上,合理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目标和指标。实现《方案》目标和指标的主要任务包括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毁损地植被与景观恢复、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矿区土地复垦与土壤污染防治、水土流失控制、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等方面的内容。同时,《编制导则》指出要做好《方案》的投资估算并制定监管保障措施。
编辑:郑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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