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0-08 17:03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郑岩
2012年9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议讨论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布,《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前,农业生产造成的污染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污染的重要污染源。为促进农业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办法》指出,自治区种植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等的处理与利用应当实现资源化和无害化,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的管理方针。
鼓励与扶持
《办法》指出,自治区政府将加大对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扶持力度,将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项目列入纳入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技术进步等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鼓励并引导发展农业废弃物利用项目,对项目的发展将实施相关的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政策。
处理与利用
《办法》将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规划列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之中,指出要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设施建设;统筹安排秸秆利用项目和产业布局,实现其综合利用;加快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技术等,保障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生产安全,防止产生污染。
服务与监督
《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促进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产业化:提升技术力量,减少和控制农业废弃物的产生,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或者利用农业废弃物;规范农业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过程,防止污染环境;指导和督促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定期检查;建立农业废弃物污染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并及时对投诉、举报的事项依法进行处理。
罚则
《办法》规定,畜牧业未按照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露天焚烧秸秆,将秸秆、畜禽粪便、废弃农膜等农业废弃物随意倾倒或者弃留造成环境污染的,将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编辑:郑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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