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今后医疗废物将从分散处理到全面集中处置。
由于医疗废物含有大量病毒、细菌和化学药剂,具有空间传染、急性传染、交叉传染、潜伏传染等极强的传染性和生物毒性、腐蚀性等特征,如管理不严、处理不当,会对水体、大气、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对人体健康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
它们主要包括医院临床废物、废药物、废药品和感光材料废物。
这次的新规定要求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要对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收运、处置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的严格监控,要求必须进行规定的包装和运送,对医疗废物要设置明显的警视标志,不得露天随意堆放。
规定还健全了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在线监控和应急管理等制度。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轻事故危害,对致病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护,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还将疏散人员,组织救援。
近期,上海市环保局将结合医疗废物的产生申报,组织力量对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环节进行全面执法检查。
编辑: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