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今天通过《2005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和进口废物的处置实施法例管制;并在《废物处置条例》中,列明《巴塞尔禁令》,即禁止从已发展国家输出危险废物的国际禁令。
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今天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条例草案时指出,条例草案主要的目的,是保障公众健康;并预计明年中,正式实施医疗废物管制。
条例草案界定何谓医疗废物,以及对医疗废物收集商和处置设施的营运者实施发牌管制。当条例草案生效后,管制计划的详情,将列载于新制订的《废物处置(医疗废物)(一般)规例》内。
她表示,曾就建议使用处理中心处理医疗废物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该评估报告的结论是焚化医疗废物符合环境原则及安全,处理中心也配备足够设备,符合严格的废气排放标准。
为减轻当地居民关注,当局建议向葵青区议会定期提交处理中心监测报告,及聘用独立评估专家,就监测结果向区议会提供专业意见。假若有关规例获得通过,当局预计于2007年中正式实施医疗废物管制。
《巴塞尔禁令》在港生效后,任何人士如未经环境保护署署长事先授权而弃置进口非危险废物,即属违法。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已尝试所有其他可行的循环再造途径或所有把废物运回来源地的方法,但不成功,才可获得授权。
任何人非法在港弃置进口非危险废物,初犯最高可被罚款20万元及监禁6个月,第2次及其后再犯最高罚款是50万元及监禁两年。
编辑: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