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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焚烧厂厂界距居民区、交通干道应大于800米

时间:2005-09-12 10:47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执法解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255号2005年6月28日)
    
      
    关于对危险废物焚烧厂选址的有关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一、2005年5月24日我局发布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7-2005)。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规定,危险废物焚烧厂内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不小于800米。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7-2005)规定,医疗废物焚烧厂厂址选择应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的选址要求,即处置厂选址应远离居(村)民区、交通干道,处置厂厂界与上述区域和类似区域边界的距离应大于800米。
      
    根据上述两个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焚烧厂厂界距离居民区应执行800米的选址标准。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的“交通干道”除指城市交通干道外,也包括非城市高等级的交通(公路)干线。

编辑:王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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