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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3000亿资金渠道!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

时间:2024-07-26 10:25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7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资金渠道,就统筹安排3000亿元左右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提出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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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通知》提到应加大设备更新支持力度,优化设备更新项目支持方式。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大规模设备更新专项资金加大对设备更新的支持力度。在工业、环境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物流、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更新以及回收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将支持范围扩大到能源电力、老旧电梯等领域设备更新以及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和安全改造,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统筹考虑不同领域特点,降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申报门槛,不再设置“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要求,支持中小企业设备更新。相关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简化申报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此外《通知》还提到应明确资金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安排1480亿元左右超长期特别国债大规模设备更新专项资金,用于落实本通知第(一)、(二)条所列支持政策;直接向地方安排1500亿元左右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落实第(三)、(四)、(五)、(七)、(八)、(九)条所列支持政策。财政部通过原有渠道安排275亿元中央财政资金,落实第(六)、(十)条所列支持政策。第(三)、(五)、(七)、(八)、(九)条涉及的支持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85%、90%、95%。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各地区要严格执行本通知明确的相关领域支持标准,其他领域支持标准由各地区结合实际合理制定,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要求,确保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若某地区用完中央下达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该地区通过地方资金支持,中央不再负担。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下达资金额度收回中央。

E20研究院固废研究中心行业分析师张磊认为,今年以来,我国坚定不移地推进大规模设备升级换代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战略,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消费升级的优惠政策。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国家统筹安排3000亿元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予以支持,这一举措不仅彰显了国家层面对提振消费、加速经济循环的坚定决心,也为以旧换新行动注入了强劲动力。

在积极倡导绿色消费、促进消费升级的同时,构建完善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成为关键一环。为此,应尽快搭建起高效、规范的报废汽车与家电回收渠道,确保退役产品能够顺畅进入专业处理流程,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双赢,从而保障以旧换新政策的长期可持续运行。

面对生产者责任制度实施过程中遭遇的重重挑战,国家需持续深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强化监管力度,并创新激励机制,以全面优化和强化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具体而言,应充分利用制造企业的既有销售网络,构建逆向物流回收体系,形成从生产到回收的全链条闭环管理,构建起一套科学、系统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政策框架。

针对再生产品的回收处理的问题,国家已通过安排75亿元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创新策略,这种方式意味着,政府不是直接补贴企业的运营成本,而是通过奖励的形式来激励企业积极参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工作,并根据企业的工作成效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激发了市场主体的参与热情。

此外,为彻底解决再生资源企业在税务方面的困扰,国家应持续完善税务政策体系,为行业提供清晰、透明的税收政策环境,引导企业合规经营,促进整个再生资源行业步入良性发展的快车道,共同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向绿色、循环、低碳方向转型。

以下为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4〕1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现就统筹安排3000亿元左右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设备更新支持力度

(一)优化设备更新项目支持方式。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大规模设备更新专项资金加大对设备更新的支持力度。在工业、环境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物流、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更新以及回收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将支持范围扩大到能源电力、老旧电梯等领域设备更新以及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和安全改造,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统筹考虑不同领域特点,降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申报门槛,不再设置“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要求,支持中小企业设备更新。相关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简化申报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二)支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加快高能耗高排放老旧船舶报废更新,推动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发展。支持内河客船10年以上、货船15年以上以及沿海客船15年以上、货船20年以上船龄的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在报废基础上更新为燃油动力船舶或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的,根据不同船舶类型按1500—3200元/总吨予以补贴;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根据不同船舶类型按1000—2200元/总吨予以补贴;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的,平均按1000元/总吨予以补贴。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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