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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审议通过

时间:2021-08-10 13:33

来源:中国固废网

(三)对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等风险管控措施,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十八条【地下水及水源污染防治】 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水质监测、径流控制、污染治理等相应措施。

第三十九条【土壤污染责任人的风险管控责任】 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农用地修复】 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范围、指标要求、修复方式、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内容。

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十一条【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非农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制度,建设项目因耕作层已严重破坏或者污染严重等特殊情形,无法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可以按照规定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第四十二条【农用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 农用地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未移出名录前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下列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一)用途拟变更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农用地的;

(二)用途拟变更为食品加工储存用地;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拟变更土地用途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和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表明,建设用地地块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方案】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制定风险管控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管控区域、目标、风险管控措施、监测计划、应急措施以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内容。其中风险管控措施主要包括:

(一)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二)及时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

(三)污染物隔离、阻断等措施;

(四)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五)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修复方案及规范】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范围、指标要求、修复方式、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内容。

修复活动期间,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设置警示标识、标志、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并保持其完整;

(二)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防范措施;

(三)产生的污染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四十八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 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形成效果评估报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移出】 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申请。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告知申请人和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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