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UDC628.191;664.11 GB3546-83 (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甘蔗制糖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甘蔗制糖企业。 1 标准的分级 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2 标准值 2.1亚硫酸法和碳酸法制糖车间处理每吨甘蔗,水污染物排放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亚硫酸法和碳酸法制糖车间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最高容许排放量 | | pH | 悬浮物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排水量 | | | 公斤/吨甘蔗 | 公斤/吨甘蔗 | 公斤/吨甘蔗 | |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第一级 | 6~9 | 4.0 | 7.2 | 1.6 | 2.9 | 17 | 25.5 | 第二级 | 6~9 | 7.5 | 12.8 | 2.0 | 3.4 | 17 | 25.5 | 2.2糖蜜酿造车间处理每吨糖蜜,水污染物排放量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糖蜜酿造车间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最高容许排放量 | | | 悬浮物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排水量 | | | 公斤/吨糖蜜 | 公斤/吨糖蜜 | 公斤/吨糖蜜 | |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第一级 | 6~9 | 1.5 | 2.7 | 5.0 | 9.0 | 44 | 66 | 第二级 | 6~9 | 3.0 | 5.1 | 10.0 | 17.0 | 44 | 66 | 3 其他规定 3.1 表1和表2所列的污染物标准值除pH外,其他项目均以平均值为考核依据。抽检时连续取样12小时以上,可代表一天,并以当日产量计算,其最大值不应超过日平均值。 3.2 排水量 排水量是指处理每吨原料的排水体积。 凡能够按班按日准确测定并记录排水量的企业,按排水量计算,否则可按所用清水计算,排水量的计算范围包括直接生产排水,厂区生活排水,担不包括锅炉耗水和电站耗水。 3.3 非单一产品企业的污染负荷。 非单一产品生产企业的污染物容许排放量,等于各类产品的原料的日处理量乘以每吨原料的排放标准值的总和。 3.4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甘蔗制糖工业科学研究所、轻工业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轻工业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