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 UDC628.191;622.323 GB3550-83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石油开发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陆上石油开发企业。 1 标准的分级、分类 1.1标准的分级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和现有企业的奋斗目标。 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1.2标准分类 全国石油开发企业分为二类。 I油田。 II气田,高含盐油田。 2 标准值 2.1石油开发生产废水(包括从地层开采到地面的废水和地面工艺掺水)应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回注地层或用作工艺回掺水,未能回注或回用而必须排放的废水,其最高容许排放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石油开发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量 | 第一级 | 第二级 | | 占总废水量的百分数/ % | 占总废水量的百分数/ % | Ⅰ | 10 | 20 | Ⅱ | 25 | 40 | 2.2石油开发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编号 | 项目 | 毫克/升 | 1 |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按Hg计) | 0.05 | 2 |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按Cd计) | 0.1 | 3 | 六价铬化合物(按Cr6+计) | 0.5 | 4 |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按As计) | 0.5 | 5 |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按Pb计) | 1.0 | 2.3石油开发工业废水中一般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编号 | 项目 | 第一级 | | 第二级 | | | | Ⅰ | Ⅱ | Ⅰ | Ⅱ | 1 | pH值 | 6-9 | 6-9 | 6-9 | 6-9 | 2 | 石油类 | 10 | 10 | 30 | 30 | 3 | 悬浮物 | 100 | 100 | 200 | 500 | 4 | 挥发性酚 | 0.5 | 0.5 | 1 | 1 | 5 | 硫化物 | 1 | 1 | 1 | 5 | 6 | 化学需氧量 | 100 | 100 | 100 | 100 | 3 其他规定 3.1表2、表3中所列标准值,均指月平均值。 3.2每月监测的超标次数,应不大于总监测次数的10%。 3.3每次监测的测定值的超标幅度,应不大于最高容许浓度的50%。 3.4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标准的监测: 4.1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的采样点,设在车间(或处理设施)的排出口。含有一般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采样点,设在企业的排放口。 4.2一次采集水样,在24小时内测试完毕。 4.3制订本标准依据监测方法是:《石油工业废水水质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小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石油工业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