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标准类型 | 国家标准 | 实施日期 | 1985-08-01 |
发文单位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
标准号 | GB 4914-85 |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 4914-85 (1985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1985年8月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1 标准的分级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的含油污水,系指采油平台上经过处理后从固定排污口排放的采油工艺污水。 2 标准值 海洋石油开发化工业含油污水的排放标准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3 标准的实施与监测 3.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建设的采油平台,立即执行本标准。现有的采油平台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二级标准值,一年以后则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3.2对于采油平台应在工艺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采样点,由海洋石油企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日常监测。 3.3本标准的监测分析方法按《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分析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