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技术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容积为0.4~80L、用于储存和运输永久气体或液体气体、并可重复充气的移动式钢质无缝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对于公称容积大于80L的同类气瓶,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 5099 钢质无缝气瓶 GB 7144 气瓶颜色标记 GB 8335 气瓶专用螺纹 GB 8336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GB 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 10878 气瓶锥螺纹丝锥 GB 12137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3 术语 3.1 判废气瓶 经检验,某些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但在特定条件下(如改装后降压)仍有使用价值的气瓶。 3.2 报废气瓶 经检验,某些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又不进行改装或由于存在严重缺陷,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允许使用的气瓶。 4 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 4.1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有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问题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4.2 气瓶的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音响检查、内部检查、瓶口螺纹检查、重量与容积测定、水压试验、瓶阀检验和气密性试验。 5 检验准备 5.1 气瓶检验前,应逐只检查其制造钢印和检验钢印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制造钢印模糊不清或关键项目不全而又无据可查的气瓶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关键项目包括:水压试验压力、瓶体设计壁厚、制造单位检验标记和制造日期。对提前送检的气瓶,应查明原因。 5.2 检验前应先查明瓶内所装介质,在保证安全、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将瓶内气体排净。 对盛装介质不明、瓶阀锈损而无法开启的气瓶,应与其他待检气瓶分开存放,待采取妥善方法进行处理。 5.3 确认瓶内气体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以不损伤瓶壁金属的适当方法,卸下瓶阀和防震圈。 5.4 以不损伤瓶体金属的适当方法,将气瓶内外表面的污垢、腐蚀产物等有碍表面检验的杂物清除干净,外表面的疏松漆膜也应彻底清除。 6 外观检查 6.1 应逐只对气瓶进行目测检查。检查其外表是否有凹陷、凹坑、凸起、损伤、裂纹、腐蚀或烧伤等缺陷。 6.2 筒体存在凹陷时,应测量最大凹陷深度。直尺应沿气瓶轴线放置,弧形样板应沿圆周放置。用直尺测量时,直尺长度应大于凹陷最大直径的三倍;用弧形样板测量时,样板弧长应大于气瓶周长的2/5。 凹陷最大深度超过2mm且超过气瓶公称直径的1.0%,或大于凹陷直径1/30(对于小容积气瓶,本项指标可适当调整)的气瓶应报废。 6.3 筒体存在凸起缺陷时,如筒体周长增大超过1.0%,则该气瓶应报废。 6.4 瓶壁有损伤、凹坑或线状腐蚀时,应先将缺陷边缘的翻边磨去,使其与周围壁面齐平,用直尺和千分表测量损伤、凹坑或腐蚀的深度。若缺陷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90%,该气瓶应判废。 对未达到判废条件的缺陷应进行修磨,使其边缘圆滑过度,但修磨后的剩余壁厚应大于设计壁厚的90%。 如受检气瓶属GB 5099实施前制造的或国外进口的气瓶,其剩余壁厚应不小于按该瓶设计制造规程或标准确定的规定值。此规定亦适用于6.8、10.3和11.4条。 6.5 瓶体有肉眼可见裂纹的气瓶,应报废。 6.6 瓶体存在弧疤、焊迹或受明火烧烤等烧伤而使金属受损的气瓶,应报废。 6.7 瓶体存在点腐蚀缺陷时,应测定腐蚀深度;其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2/3的气瓶,应报废。 6.8 瓶体存在面腐蚀缺陷时,应测定腐蚀深度,其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90%时,气瓶应判废。 6.9 测量筒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报废: a.圆度超过2.0%; b.直线度超过4‰,且大于5mm; c.垂直度超过8‰; 6.10 颈圈松动且无法加固的气东半球,或颈圈损伤且无法更换的气瓶,应报废。 6.11 底座松动、倾斜、破裂,且无法更换;或底座与瓶体接合处严重腐蚀的气瓶,应报废。 7 音响检查 7.1 外观检查合格的气瓶,应逐只进行音响检查。 7.2 气瓶在没有附加物或其他妨碍瓶体震动的情况下,用木锤或重约250克的小铜锤轻击瓶壁,如发出之音响清脆有力,余韵轻而长,且有旋律感,则此项检验合格。 7.3 音响十分混浊低沉,余韵重而短,并伴有破壳音响的气瓶,应报废。 8 内部检查 8.1 应用内窥镜或电压不超过24V、具有足够亮度的安全灯逐只对气瓶进行内部检查。 8.2 对盛装氧化性介质的气瓶,要特别注意检查瓶内有无被油脂沾污。发现有油脂沾污时,必须进行脱脂处理。 8.3 内表面有裂纹的气瓶,应报废。 8.4 内表面存在腐蚀缺陷时,参照6.7、6.8条进行评定。 9 瓶口螺纹检查 9.1 用肉眼或低倍放大镜逐只检查螺纹有无裂纹、变形、腐蚀、磨损或其他机械损伤。 9.2 瓶口螺纹不得有裂纹或裂纹性缺陷,但允许瓶口螺纹有轻微损伤。对高压气瓶容许有不超过2牙的缺口,对低压气瓶容许有不超过3牙的缺口,且缺口长度不超过圆周的1/5 ,缺口深度不超过牙高的1/3。 9.3 瓶口螺纹的轻度腐蚀、磨损或其他损伤,可用符合国家标准GB 10878规定的丝锥修复。修复后用符合国家标准GB 8336的量规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时,该气瓶应报废。 10 重量与容积测定 10.1 气瓶应逐只进行重量与容积测定。 10.2 衡器的最大量程为气瓶重量的1.5~3.0倍。衡器应至少每三个月校验一次。 10.3 气瓶现重量与制造钢印标记重量的差值大于5%时,应测定瓶壁最小壁厚。除点腐蚀外,最小壁厚小于设计壁厚90%的气瓶,应判废。 10.4 对重量测定合格的气瓶进行容积测定,容积值大于制造钢印标记容积10%的气瓶,应报废。 11 水压试验 11.1 气瓶必须逐只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装置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GB 9251的要求,并应优先选用外测法试验。 11.2 气瓶水压试验时,在试验压力下的保压时间:高压气瓶不少于2min,低压气瓶不少于5min。 11.3 水压试验时,瓶体出现渗漏、明显变形或保压期间压力显著下降(非因试验装置或瓶口泄漏)的气瓶,应报废。 11.4 高压气瓶在水压试验时,应同时测定容积残余变形率超过6%时,应测定瓶体的最小壁厚,其最小壁厚不得小于设计壁厚的90%。容积残余变形率超过10%的气瓶,应报废。 12 瓶阀检验与装配 12.1 应逐只对瓶阀进行解体检验、清洗和更换损环的部件,保证开闭自如、不泄漏。 12.2 阀体和其他部件不得有严重变形,螺纹不得有严重损伤,其要求可参照9.2条的规定。 12.3 更换瓶阀或密封材料时,必须根据盛装介质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瓶阀或材料。 12.4 瓶阀应装配牢固,并应保证其与瓶口连接的有效螺纹牙数和密封性能,其外露螺纹数不得少于1~2牙。 13 气密性试验 13.1 气瓶水压试验合格后,必须逐只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装置和方法应符合GB 12137的要求。 13.2 气瓶气密性试验时,对在试验压力下瓶体泄漏的气瓶,应报废。因瓶阀装配不当产生泄漏的气瓶,允许重新装配后再行试验。 14 检验钢印 14.1 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 14.2 检验钢印应清晰,字体高度及刻印深度应与制造钢印大体一致。 14.3 气瓶因更换颈圈和底座,重量发生变化时,需将实测数据打在制造钢印所示重量之上方或下方,并在原重量值上打一条覆盖线。实测重量数值应为三位有效数字,第四位数字一律进位。 14.4 制造钢印因磨损或腐蚀而不易辨认时,应根据该气瓶的档案补打钢印。 15 重新喷涂 检验合格的气瓶,必须按国家标准GB 7144的规定重新喷涂气瓶外表面的漆色、字样和色环。 16 气瓶检验记录与报废处理 16.1 气瓶检验人员必须将气瓶检验结果填入《气瓶定期检验记录》。 16.2 报废气瓶由检验单位负责销毁,并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4规定的《气瓶判废通知书》通知气瓶产权单位。销毁方式由检验单位自定,但必须防止报废气瓶流通使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北京经济学院、大连理工大学化工学院、北京市氧气厂等八单位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萍辉、赵绂、庄胜强、文树德、马有福、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