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试行)
标准类型 | 行业标准 | 实施日期 | 2002-04-11 |
发文单位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
标准号 | HJ/T 85-2002 |
环发[2002]65号 关于发布《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湖北省环境保护局、移民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的处理工作,防止三峡工程蓄水后的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库区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现批准《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试行)》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该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85-2002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试行) 2002-04-11发布 2002-04-11实施
前 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保证三峡水库蓄水后的水质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和三峡枢纽工程运行安全,制定本技术规范。
1 总则 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保证三峡水库蓄水后的水质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和三峡枢纽工程运行安全,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以及废物处理处置的调查、规划、设计、实施、监测、验收等各阶段。 1.3 本规范涉及的清理范围为三峡工程坝前135m接二十年一遇洪水回水线(又称二期移民迁移线)以下的区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与本规范同效。 3 术语 在本规范中,采用下列术语的定义。 3.1 固体废物 3.2 清理 3.3 处理处置 3.4 废放射源 4 清理的固体废物种类和条件 4.1 三峡工程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中,必须对堆存在库底的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源以及固体废物清理后的原址被污染的土壤等进行收集,清除和无害化处理处置。 4.2市政污水、粪便收集和处理设施中积存的污泥(包括公共厕所、粪池、化粪池、沼气池、废弃的污水管道、沟渠等设施中积存的污泥等废物)、牲畜栏和设施内积存的禽畜粪便以及类似的废物必须予以清理; 4.3 1998年以后(包括1998年)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予以清理。 4.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固体废物应予以清理: 4.5下列医院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应予以清理: 4.6废放射源及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废水和固体废物应予以清理。 4.7 工业危险废物以及磷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清理后的原址中的土壤,如果其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浓度等于或大于表1中各项指标之一,应予以清理。 4.8 没有搀杂上述废物的煤矸石、粉煤灰、锅炉煤渣以及其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浓度小于表1中各项指标的各种工业固体废物以及经无害化处理的建筑废物不需清理。
5 清理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要求 5.1 第4节所列需要清理的固体废物均应在移民迁建高程线以上或最终淹没区以外地区进行安全处理处置。 5.2 所有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场地的选择必须满足相应选址的环境保护要求。 5.3 4.2、4.3、4.7条所列废物的处理处置必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5.4 4.2、4.3、4.7条所列废物如果满足或经过处理后满足《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可以用作农用肥料或土壤改良剂施用于库底之外的农田。 以施用于农田为目的的垃圾、污泥筛分(分选)可以在垃圾、污泥原堆放地进行,将施用于农田部分除去后的垃圾剩余部分应与生活垃圾一起进行处理处置。 5.5 4.4条所列废物的处理处置必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5.6 危险废物(医院废物除外)的处理处置必需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或《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5.7 医院废物必须进行焚烧处理。医院废物的焚烧处理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5.8 废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必须满足《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6 设计方案 6.1在进行库底固体废物清理之前需要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编制库底固体废物调查报告和清理设计方案。 6.2 淹没区固体废物调查报告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6.3 在编制设计方案前,需对调查结果进行核实。在核实中如果发现库底清理调查有遗漏的固体废物或者固体废物数量、性质有差异,应对调查结果进行调整。 6.4 根据经核实的调查结果编制库底固体废物清理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6.5大堆固体废物的清理应该进行方案比选,并进行专项设计。 6.6库底固体废物清理设计方案经过审批后作为清理工作的验收依据。 7 实施 7.1 在固体废物收集、清除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必须注意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操作人员的防护。 7.2 固体废物运输过程中严禁遗洒。 7.3 危险废物应该使用专用容器装运。容器材料应保证与所盛装的危险废物具有良好的相容性和稳定性,并不得有严重锈蚀、损坏和泄露。 7.4 施工单位在清理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和施工质量保证书。 7.5 施工单位在清理施工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编制施工质量报告。施工质量报告分为单项报告和总报告。施工质量单项报告在下列情况下编制: 7.6 施工质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7.7 施工质量报告作为施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8 验收 8.1 在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完成后,应进行自验、初验和终验。 8.2 自验应对清理对象全部进行检查。 8.3 初验应进行抽查,其抽查比例为终检的2倍。 8.4 终验验收时应对固体废物堆放地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8.5 经过清理的固体废物堆放点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8.6 抽查中如果发现有不合格点,库底清理实施单位应对不合格点限期清理,并将抽查比例增加一倍进行再抽查。再抽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新的不合格点,库底清理实施单位需对全部固体废物点进行清查,并对所有不合格点进行重新清理。全部重新清理后,再次进行验收。 9 测试方法 9.1 固体废物(包括被污染土壤)的采样按照《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和《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 3039)进行。 9.2 生活垃圾中废塑料的含量为湿基比例。测定按照《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 3039)中垃圾组分分检要求进行。 9.3 生活垃圾有机物含量的测定按照《有机肥料有机物总量的测定》(NY/T304)或《城市垃圾有机物的测定�灼烧法》(CJ/T96)进行。 9.4固体废物(包括被污染土壤)浸出液的制取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2)进行。 9.5 固体废物浸出液有害成分浓度的测定方法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0)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规定的测定方法进行。 9.6 废放射源、放射性废物测试应按照《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