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标准类型 | 国家标准 | 实施日期 | |
发文单位 | 国家环保总局 | ||
标准号 | 环发[2003]152号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促进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水处理技术的进步,根据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和造纸行业的发展情况,我局决定对《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号GB3544-2001)进行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标准3.3条增加一款:
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实施方案为:2004年1月1日起,新、扩、改建废纸制浆造纸企业开始执行; 2004年1月1日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废纸制浆造纸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表2 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 ||||||||
控制项目 | 排水量 | 生化需氧量 | 化学需氧量 | 悬浮物 | Ph | |||
(BOD5) | (CODcr) | (SS) | ||||||
m3/t | 排放负荷 | 排放浓度 | 排放负荷 | 排放浓度 | 排放负荷 | 排放浓度 | ||
kg/t | mg/L | kg/t | mg/L | kg/t | mg/L | |||
本色 | 60 | 3.6 | 60 | 6 | 100 | 6 | 100 | 6-9 |
脱墨 | 60 | 3.6 | 60 | 9 | 150 | 6 | 100 | 6-9 |
二、删除《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3.4条第一款的内容。
三、标准4.5条修改为:“制浆、制浆造纸”、“造纸”或“废纸制浆造纸”工艺的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时,其污染物排放指标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计算。
四、标准附录A的第一款及Q混合的公式修改为:
“制浆、制浆造纸”、“造纸”或“废纸制浆造纸”工艺的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时,采用如下方法计算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量。
n
ΣQiYi
i=1
Q混合= -————————
n
ΣYi
i=1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造纸 排放 标准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