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型 | 国家标准 | 实施日期 | 1985-03-01 |
发文单位 | |||
标准号 | GB 4276-84 |
(1984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1985年3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雷汞工业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雷汞生产厂。
1标准的分级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2标准值
2.1雷汞废水中单位产品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大于表1规定。
表1 g/kg(产品)
年产值 | 汞 | 铜 | 硫化物 | 氰化物 |
一吨以上 一吨以下 | 0.006 0.008 | 1.5 2 | 1.5 2 | 0.75 1 |
2.2 雷汞废气中单位产品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大于表2规定。
表2 g/kg(产品)
级别 | 汞 | 氧化氮 | |||||
| 排烟筒高度 20~30m | 排烟筒高度 >30m | 输送至人烟 稀少处排放 | 排烟筒高度 20~30m | 排烟筒高度 >30m | 输送至人烟 稀少处排放 | |
一级 二级 | 0.1 2 | 0.2 4 | 1 10 | 100 400 | 200 800 | 500 2000 |
2.3 雷汞生产排放的废水量,年产量1T和1T以上的工厂,不得大于110L/kg产品;年产量1T以下的工厂,不得大于150L/kg产品。
2.4 雷汞生产废气的排放量,不得大于200m3/kg产品。
2.5 雷汞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污染物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项 目 |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 采样位置 |
汞, mg/L | 0.05 | 处理设备排放口 |
铜, mg/L | 1 |
|
硫化物, mg/L | 1 |
|
氰化物, mg/L | 0.5 | 工厂总排放口 |
化学需氧量, mg/L | 100 |
|
pH值 |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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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雷汞生产废气经过处理后,污染物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级别 | 一级 | 二级 | |||||
排放形式 | 排烟筒高度20~30m | 排烟筒高度>30m | 输送至人烟稀少处排放 | 排烟筒高度20~30m | 排烟筒高度>30m | 输送至人烟稀少处排放 | |
汞mg/m3 | 0.5 | 1 | 5 | 10 | 20 | 50 | |
氧化氮,mg/m3 | 500 | 1000 | 2500 | 2000 | 4000 | 10000 | |
耗氧量 | 20 | 50 | 150 | 100 | 200 | 500 |
3其他规定
3.1 每生产1kg雷汞,其主要原料汞的消耗定额如下:
3.1.1 雷汞年产量在1T和1T以上的工厂,汞的消耗定额不得大于0.8kg。
3.1.2 雷汞年产量1T以下的工厂,汞的消耗定额不得大于0.9kg。
3.2 雷汞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汞废水与其他不含汞废水应严格分开;含汞废水应集中排入废水贮存池或其他容器内贮存,经处理后,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分开排放。
3.3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雷汞、废击发药等含汞废渣,应采用有效方法进行处理。不得使用燃烧法进行销毁。由雷汞三废处理回收的汞和酒精,必须加以利用,以免造成二次污染。
3.4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标准的监测
4.1 雷汞生产中的废水、废气排放量,每月测定一次;废水废气中污染物每周测定一次。
4.2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雷汞工业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长江电工厂、龙江电工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德俊、关恩保。
本标准委托兵器工业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