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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实施日期 1988-06-01
发文单位
标准号 GB 3838-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24.7(083.75)
GB 3838-88
代替GB 3838-83

地 面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En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surface water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1.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划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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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mg/l

序号

分类 标准值 参数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基本要求

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
a. 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积物;
b. 漂浮物,诸如碎片、浮渣、油类或其他的一些引起感官不快的物质;
c. 以产生令人厌恶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
d. 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损害、毒性或不良生理反应的;
e. 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生物的

1

水温 ℃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夏季周平均最大温升≤1
冬季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

6.5~8.5

6~9

3

硫酸盐* (以SO4-2计)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4

氯化物* (以C1-计)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5

溶解性铁*

0.3以下

0.3

0.5

0.5

1.0

6

总锰*

0.1以下

0.1

0.1

0.5

1.0

7

总铜*

0.01以下

1.0
(渔0.01)

1.0
(渔0.01)

1.0

1.0

8

总锌*

0.05

1.0
(渔0.1)

1.0
(渔0.1)

2.0

2.0

9

硝酸盐(以N计)

10以下

10

20

20

25

10

亚硝酸盐(以N计)

0.06

0.1

0.15

1.0

1.0

11

非离子氨

0.02

0.02

0.02

0.2

0.2

12

凯氏氮

0.5

0.5

1

2

0.2

13

总磷(以P计)

0.02

0.1
(湖库0.025)

0.1
(湖库0.025)

0.2

0.2

14

高锰酸盐指数

2

4

6

8

10

15

溶解氧

饱和率90%

6

5

3

2

16

化学需氧量(CODcr)

15以下

15以下

15

20

25

17

生化需氧量(BOD5)

3以下

3

4

6

10

18

氟化物(以F-计)

1.0以下

1.0

1.0

1.5

1.5

19

硒(四价)

0.01以下

0.01

0.01

0.02

0.02

20

总砷

0.05

0.05

0.05

0.1

0.1

21

总汞**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22

总镉***

0.001

0.005

0.005

0.005

0.01

23

铬(六价)

0.01

0.05

0.05

0.05

0.1

24

总铅**

0.01

0.05

0.05

0.05

0.1

25

总氰化物

0.005

0.05
(渔0.05)

0.2
(渔0.05)

0.2

0.2

26

挥发酚**

0.002

0.002

0.005

0.01

0.1

27

石油类**(石油醚萃取)

0.05

0.05

0.05

0.5

1.0

2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2以下

0.2

0.2

0.3

0.3

29

总大肠菌群***(个/L)    

10000

   

30

苯并(a)芘***(μg/L)

0.0025

0.0025

0.0025

   

     * 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
     ** 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达不到基准要求。
     *** 试行标准

  2.水质要求

  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
  2.1 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
  2.2 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

  3.标准的实施

  3.1 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3.2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要求,将所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3.3 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4 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邻近功能区水质。
  3.5 渔业水域,由各级渔业行政部门按 TJ 35-79 《渔业水质标准》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取水点,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按 GB 5749-85《饮用水卫生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性指标执行国家 GB 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3.6 本标准项目不能满足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4.水质监测

  4.1 监测取样点,应布设于各功能区代表位置。
  4.2 本标准各参数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2。

表2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选配分析方法

序号

参数

测定方法 检测范围mg/L 注释 分析方法来源

1

水温

       

2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3

硫酸盐

硫酸钡重量法 10以上 结果以SO42- GB5750-85
铬酸钠比色法 5~200
硫酸钡比浊法 1~40

4

氯化物

硝酸银容量法* 10以上 结果以CI- GB5750-85
硝酸汞容量法* 可测至10以下

5

总铁

二氮杂菲比色法* 检出下限0.05 测得为水体中溶解态、胶体态、悬浮颗粒以及生物体中的总铁量 GB5750-8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3

6

总锰

过硫酸铵比色法* 检出下限0.0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1

7

总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直接法 0.05~5 未过滤的样品经消解后测得的总铜量,包括溶解的和悬浮的 GB7475-87
螯合萃取法 0.001~0.05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铜试剂)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003
(3cm比色皿)
0.02~0.70
(1cm比色皿)
GB7474-87
2.9-二甲基-1,10-二氮杂菲(新铜试剂)分光光度法 0.006~3 GB7473-87

8

总锌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5~0.05 经消化处理后测得的水样中总锌量 GB7472-87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5~1 GB7475-87

9

硝酸盐

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 0.02~1 硝酸盐含量过高时应稀释后测定结果以氮(N)计 GB7480-87

10

亚硝酸盐

分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03~0.20 采样后应尽快分析。结果以氮(N)计 GB7493-87

11

非离子氨
(NH3)

纳氏试剂比色法 0.05~2(分光光度法)
0.20~2(目视法)
测得结果是以氮(N)计的氨氮浓度,然后再根据附表,换算为非离子氨浓度 GB7479-87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0.01~1 GB7481-87

12

凯氏氮*

  0.05~2(分光光度法)
0.20~2(目视法)
前处理后用纳氏比色法,测得为氨氮与有机氮之总和,结果以氮(N)计  

13

总磷

钼蓝比色法* 0.025~0.6 结果为未过滤水样经消化处理后测得的溶解的和悬浮的总磷量(以P计)  

14

高锰酸
盐指数

酸性高锰酸钾法* 0.05~4.5    
碱性高锰酸钾法* 0.05~4.5

15

溶解氧

碘量法 0.2~20 碘 量法测定溶解氧有各种修正法,测定时应根据干扰情况具体选用 GB7489-87

16

化学需氧量
(BODcr)

重铬酸盐法* 10~800    

17

生化需氧量
(BOD5)

稀释与接种法 3以上   GB7488-87

18

氟化物

氟试剂比色法 0.05~1.8 结果以F- GB7482-87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0.05~2.5
离子选择电极法 0.05~1900 GB7484-87

19

硒(四价)

二氨基联苯胺比色法 检出下限0.01   GB5750-85
荧光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001

20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0.007~0.5 测得为单体形态、无机或有机物中元素砷的总量 GB7485-87

21

总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检出下限0.0001
(最佳条件0.00005)
包括无机或有机结合的,可溶的和悬浮的全部汞 GB7468-87
溴酸钾 -溴化钾消解法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比色法 0.002~0.04 GB7469-87

22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螯合萃取法)
0.001~0.05 经酸硝解处理后,测得水样中的总镉量 GB7475-87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1~0.05

23

铬(六价)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0.004~1.0   GB7471-87

24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直接法 0.2~10 经酸硝解处理后,测得水样中的总铅量 GB7475-87
螯合萃取法 0.01~0.2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1~0.30 GB7470-87

25

总氰化物

异烟酸-吡啶啉酮比色法 0.004~0.25 包括全部简单氰化物和绝大部分络合氰化物,不包括钴氰 络合物 GB7486-87
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0.002~0.45

26

挥发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氯仿萃取法) 0.002~6   GB7490-87

27

石油类

紫外分光光度法* 0.005~50    

28

阴离子表
面活性剂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0.05~2.0 本法测得为亚甲基蓝活性物质(MBAS),结果以LAS计 GB7494-87

29

总大肠菌群

多管发酵法     GB5750-85
滤膜法  

30

苯并(a)芘

纸层析 - 荧光分光光度法 2.5μg/L   GB5750-85

  * 暂时采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1983年版),待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划标准处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制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国家环境保护局1988-04-05批准,1988-06-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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