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 628.191:625.24 GB 5469-85 (1985年10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1986年2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铁路货车洗刷废水(以下简称货洗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铁路系统洗刷装载各类货物各种车辆的处所,但不适用于洗刷罐(槽)车的处所。 1 标准的适用地区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渔业水域等特定地区,应执行相应地区的有关标准。尚未制订有关标准的地区、则执行本标准。 2 标准值 货洗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和PH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货洗废水量高容许排放浓度和pH值 序号 | 有害物质或项目名称 |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 1 |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mg/L | 0.05 | 2 | 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mg/L | 0.1 | 3 | 总铬(以Cr6+±+Cr3+计) mg/L | 0.5 | 4 | 砷及其化合物(以As计),mg/L | 0.5 | 5 | 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mg/L | 1.0 | 6 | pH值 | 6-9 | 7 | 悬浮物, mg/L | 150 | 8 | 氟化物, mg/L | 0.5 | 9 | 苯胺类, mg/L | 3.0 | 10 | 硝基苯类, mg/L | 5.0 | 11 | 硫化物, mg/L | 1.0 | 12 | 氟的无机化合物(以F计), mg/L | 10 | 13 | 生化需氧量(5d,20oC哦), mg/L | 60 | 14 | 化学耗氧量(重铬酸钾法), mg/L | 200 | 15 | 挥发酚, mg/L | 0.5 | 16 | 有机磷, mg/L | 0.5 | 3 其他规定 3.1铁路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加强对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控制、杜绝运输中危险剧毒物的撒、冒、滴、漏,避免车辆污染。 3.2表中所列标准值均指在货车洗刷处所排出口采用监测取得的数据。 3.3货车洗刷废水最高允许排水量为5M3/辆。 3.4为使货洗废水水质得到充分的均衡,在处理工艺中应有不少于3D停留时间的调节设施。 4 废水监测 4.1货洗废水的污染项目中,PH值、悬浮物、化学耗氧量为每日监测项目。其他项目应根据所装载的货物品类、污染程度等情况进行监测。 4.2货洗废水的每日监测项目由洗刷处所化验室负责,并建立水量水质监测制度,应有完整记录,以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呈报有关部门。 4.3货洗废水的取样、样品保存、分析方法应按现行《铁路货车洗刷废水监测方法》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劳动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桂庭、季心康。 本标准委托铁道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