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628.191:664.12 GB3545-83 (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甜菜制糖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甜菜制糖企业。 1 标准的分级 甜菜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第二级: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2 标准值 2.1新鲜甜菜或冻甜菜制糖车间处理每吨甜菜,水污染物排放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新鲜甜菜或冻甜菜制糖车间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最高容许排放量 | pH | 悬浮物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排水量 | | 公斤/吨甜菜 | 公斤/吨甜菜 | 立方米/吨甜菜 |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第一级 | 6~9 | 3.0 | 5.4 | 2.5 | 4.5 | 2.5 | 3.75 | 第二级 | 6~9 | 9.0 | 15.3 | 6.0 | 10.2 | 5.0 | 7.5 | 注:表中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值,系指新鲜甜菜和冻甜菜加工期的平均值。当加工季节的后期旬平均最高气温超过零下5℃时,属冻化菜加工期,其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值,按表中所列数值乘以1.5计。 表2 蜜糖酿造车间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最高容许排放量 | | pH | 悬浮物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排水量 | | | 公斤/吨蜜糖 | 公斤/吨蜜糖 | 立方米/吨蜜糖 | |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第一级 | 6~9 | 1.5 | 2.7 | 5.0 | 9.0 | 3.5 | 5.25 | 第二级 | 6~9 | 3.0 | 5.1 | 10.0 | 17.0 | 3.5 | 5.25 | 3 其他规定 3.1 表1和表2所列污染物标准值,除PH值外,均以月平均值为考核依据。抽检时连续取样12小时以上可代表一天,并以当日产量计算,其最大值不应超过日平均值。 3.2 排水量 排水量指处理每吨原料的排水体积。 凡能够按日准确测定,并记录排水量的企业,按排水量计算。否则可按所用清水计算。排水量的计算范围包括直接生产排水(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生活排水,但不包括锅炉耗水和电站耗水。 3.3 非单一产品污染物负荷。 非单一产品生产企业的污染物容许排放量,等于各类产品原料的日处理量,乘以每吨原料的排放标准值的总和。 3.4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分析方法是《甜菜制糖工业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甜菜制糖工业科学研究所、轻工业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轻工业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