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628.191;675.02 GB3549-83 (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制革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制革企业。 1 标准的分级 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2 标准值 制革生产处理每吨原皮,水污染物排放量应符合下表规定。 制革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最高容许排放量 | 工艺参考指标 | pH | 悬浮物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硫化物 | 氯离子 | 三价格离子 | 排水量 | 废铬回收率% | 车间排放口取样 | 总排放口取样 | | | | 公斤/吨原皮 | 公斤/吨原皮 | 公斤/吨原皮 | 公斤/吨原皮 | 公斤/吨原皮 | 毫克/升 | 立方米/吨原皮 | | 级别 |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 第一级 | 6~9 | 9(300) | 13.5 | 10.5(350 | 15.8 | 0.03(1) | 0.045 | 9(300) | 13.5 | 0.015(0.5) | 0.023 | ~ | ~ | 30 | 45 | ≥99 | 第二级 | 6~9 | 8(400) | 27 | 22.5(500) | 33.8 | 0.135(3) | 0.20 | 13.5(300) | 20.3 | 0.135(3) | 0.20 | 1.0 | 1.5 | 45.0 | 67.5 | ≥98.5 | 3 其他规定 3.1表上所列污染物标准值,除PH值外,其他项目均以月平均值为考核依据。抽检时连续取样12小时以上,可代表一天,并以当日产量计算,其最大值不应超过平均值。 3.2工艺参考指标 表中所列工艺参考指标是行业内部考核评价企业排放控制状况的主要参数。 3.3废铬回收率是指实际回收铬占制革铬鞣工序以及铬鞣后的静置挤水中和前的水洗等工序废水中含铬总量的百分比。 3.4排水量 排水量是指处理每吨生皮至成革的排水体积。凡能够按日准确测定并记录排水量的企业,按排水量计算。否则可按所用清水计算。排水量的计算范围包括:直接生产排水,厂区生活排水,但不包括锅炉耗水和电站耗水。 3.5表中所列氯离子数值,指进行农灌排水,凡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江河、海域的,地方可因地制宜,不检查或放宽。 3.6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造纸、制革工业水污染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日用化学研究所、轻工业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轻工业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