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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环境税不应闭门定税

时间:2008-01-08 15:04

来源:大河网-天下声音

作者:邱 林

开征环境税将成为2008年政府重点推进的税收政策之一。开征环境税与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及发展公共交通等经济增长模式一起,成为扭转中国GDP增长方式的有机组成部分。具体研究制定工作则由财政部税政司、国税总局地方税司和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三部门联合进行。有关课题组已设计了中国环境税收政策的基本框架,提出了三种环境税方案及相应的实施建议,即独立型环境税方案、融入型环境税方案和环境税费方案。(1月8日《财经》杂志)

在当前节能减排,限制“两高一资”生产的严峻压力下,环境税在近期形成方案是完全可能的。其实,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已开征了环境税。在环保方面起步较早的欧美发达国家,依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设置征收环境税,涉及大气、水资源、生活环境、城市环境等方面,征收收入都专用于环保。国际经验表明,污染者上缴给政府去治理的费用高于自己治理的费用时,污染者才会真正感到压力。

为了治理环境污染,过去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等部门出台了许多政策,但大多数都是“雷声大雨点小”,缺少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办法。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一般采取的措施主要以收费为主征税为辅,其税收散见于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等各项措施中。例如对于资源产出地的环境破坏与资源损耗并未形成有效的补偿,造成企业巨富与资源产出地极贫的现象,由此形成错误的激励,企业滥采将富矿采为贫矿、资源浪费等现象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无法承受之痛。

这说明,我国在对环境污染治理的制度设计上存在明显缺陷。现行的各个税种,如增值税、资源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中虽然含有一些促进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但设立初衷大多不是为了环境保护,主要目标是收入补充和调节、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直接针对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较少。更重要的是,一个本该在同一税种中体现的征税行为,分散到几种不同的税种之中,这会加大税收工作量,增添行政成本。同时,降低了税收工作的效率,与我国税收改革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然而,现在要将环境污染治理的行政收费上升为环境税,并不那么简单。如果我们开征一项税种,发现它的存在和目的,竟和一项税种或收费惊人相似,那这项税种就没必要单独开征,而只需为其他税种取代即可。有关专家指出,鉴于环境税收涉及面大,认识不一,需要稳步推进。首先,应清除那些不利于环保的相关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原则,取消或降低这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其次,研究融入型环境税改革方案。应重点研究适合征收进出口关税、降低或者取消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退税名录,提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和资源税改革建议方案。

为避免环境税变异为产业行政整合的手段,税收的公平尤为重要。既然环境税目前还只是在做前期的研究论证工作,那么对于可能的税负比例、方式能否让公众介入讨论,而不是完全被动地接受呢?因此,国家在环境税方案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多方利益主体博弈问题。进一步说,要假想各利益方抵制或消解政策为出发点,进而制订出符合多方利益的政策。以环境税这个税种而言,在税种出台之前,就要考虑中央政策与地方利益是否发生冲突,税务机关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纳税人意见和建议如何纳入制度安排框架。

基于此,政府有关部门不应闭门定税,而应该有充分的公开讨论,实行开门定税。例如有关部门可将环境税方案,像《物权法》(草案)征求公众意见那样,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予以公布,让公众广泛参与讨论。有了较为充分的民意基础,制定的环境税才更具有可操作性。唯此,环境税才会不折不扣执行,否则,不仅会损害国家的公信力,也会让国家的法律法规蒙羞。要知道,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实际上都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重新调整的过程。环境税立法也是如此——对于企业来说,追求的是最低的税负;对于公众而言,追求的是最洁净的环境;而对政府来讲,追求的是自身的税收利益。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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