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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发布(附全文)

时间:2025-01-15 09:31

来源:中国固废网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相应数量、满足收运要求、标志清晰的废弃食用油脂和一般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干净整洁,鼓励配置具有身份识别电子标签的收集容器。

(二)废弃食用油脂和一般餐厨垃圾应当分别单独收集并密闭存放,不得混入其他固体废物。

(三)将餐厨垃圾交由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单位进行收运。

(四)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管理台账,记录排放种类、数量,收运和处理单位等信息。

(五)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餐厨垃圾进行渣水分离;产生含油污水的,设置隔油、隔渣、油水分离装置对含油污水进行预处理或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水质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后方可排放。

(六)不得将餐厨垃圾直接或粉碎后排入公共水域、厕所或公共排水管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相应数量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运输设备。在收集、运输车辆和设备清晰标示餐厨垃圾标志,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定位系统、行驶记录仪、视频监控设备和数据无线传输系统,并确保正常使用。

(二)配备相应数量收运人员,并开展技能、安全生产等培训,规范作业。

(三)每天定时收集一般餐厨垃圾,按约定时间收集废弃食用油脂,实现应收尽收。对不符合分类标准的餐厨垃圾,可以拒绝接收,拒绝接收后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四)分别收集、运输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不得将餐厨垃圾与家庭厨余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往餐厨垃圾中掺水。

(五)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或者滴漏污水;遗撒滴漏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清除。

(六)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将餐厨垃圾分类运输到符合规定的处理场所,不得擅自改变。

(七)将餐厨垃圾交由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八)建立管理台账,记录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去向等信息。

(九)保持收运作业场地及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保持收集和运输车辆干净整洁、标志和号牌清晰。

(十)作业过程中的数据实时接入本市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

(十一)制定突发事件餐厨垃圾污染防范应急预案。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与服务区域处理需求相适应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并确保其运行良好,环境整洁。

(二)应当在处理设施运营场所安装并使用计量、视频监控、污染物在线监测等设备,确保运行数据实时接入相应的信息监管平台。

(三)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餐厨垃圾,并对其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资源化利用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处理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予以转售或者非法利用。

(五)不得擅自将未经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的一般餐厨垃圾、未经加工处理或加工处理后不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的废弃食用油脂转移出本市;不得擅自接收本市以外的餐厨垃圾;不得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处理后的产品生产、加工食品。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理餐厨垃圾的数量、类别,处理过程中排放的废渣、废水等废弃物,以及资源化利用形成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流向等情况。

(七)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安全设施,确保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八)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开展环境监测,确保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九)制定突发事件餐厨垃圾污染防范应急预案。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和处理实行联单管理。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和处理单位在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理时,应当对其种类、数量予以相互确认。联单载明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交接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记载联单并交接。交付方拒绝按照实际情况确认联单的,接收方可以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收运、处理单位向餐厨垃圾产生者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交回联单备查联。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处理的台账记录和凭证应当真实、完整,鼓励使用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电子台账。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台账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辖区内餐厨垃圾排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厨垃圾排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举报途径。

第二十一条 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开展执法行动。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实际需要,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生态环境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引导和督促纳入餐厨垃圾管理的会员履行相关责任,及时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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