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03 10:50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近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湖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如下:
全文如下: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实施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新标准适用性满足要求的,可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环境监测新标准及其发布文件明确规定在污染物排放监测中停止执行本标准表2所列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的,原方法不再作为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实施。
本标准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华中科技大学、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湖北工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峰、冯韵恺、赵永椿、黄荣、张涛、向晨辉、刘巍、王盼。
本标准由湖北省人民政府20X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自20XX年XX月XX日实施。
本标准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处理量50吨/日及以下的村镇生活垃圾小型热解焚烧装置,相关设施执行GB 18485和有关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协同处置工业炉窑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工艺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等未做规定的内容按照GB 18485和有关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103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
HJ 916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57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部令第10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活垃圾municipalsolidwaste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2 焚烧炉incinerator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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