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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限塑令”修订正式通过,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4-10-30 14:52

来源:海南人大网

9月27日,海南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决定》的必要性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是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标志性工程,也是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先导性项目之一。2020年12月1日我省颁布实施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三年多来,我省禁塑工作在机制创新、产业发展以及法治配套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多次受到国家相关部委的表扬和推广。

为解决我省禁塑工作日常监管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决定》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紧扣当前全省禁塑工作短板,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压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和一次性塑料制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优化体制机制,确保全省禁塑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紧紧围绕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对《规定》实施有效的制度设计予以保留,同时结合禁塑工作监管和执法实际,完善相关规定,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决定》共十三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完善禁塑工作监管和执法构架。

一是明确政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负责的禁塑工作机制。针对目前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主体集中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按职责参与不够,市县层面属地责任不强等问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塑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禁塑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旅游文化、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供销合作联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细化各职能部门在各个环节的日常监管职责。按照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5个环节,分别详细规定了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对应环节的日常监管职责。例如,旅游文化、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供销合作联社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负责销售环节的监管,旅游文化、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供销合作联社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负责使用环节的监管。

三是加强港口码头联合执法。规定了港口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经港口运输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联合执法职责,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禁塑监管执法的堵点难点。

四是明确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职责。针对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现象,规定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向海南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源头输入管控。

(二)鼓励使用替代品,推进一次性塑料制品源头减量。按照国家在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鼓励经营者提供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引导公众逐步改变塑料制品消费习惯,实现一次性塑料制品源头减量。

(三)进一步完善有关禁塑工作制度。

一是支持各类可降解塑料的研发和推广。国家有关规定明文要求政府科技、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不同类型可降解塑料降解机理及影响研究,科学评估其环境安全性和可控性。为落实国家规定,加强技术交流,构建形成包容创新的替代品技术研究格局,积极研发推广环境友好型可降解材料,《决定》鼓励开展不同类型可降解塑料降解机理及影响研究,促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降解技术成果转化。省人民政府将根据成果转化适时调整禁止名录。

二是扩大禁塑执法范围。将“集贸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拓展到“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和超市等经营场所”,避免执法死角。

三是拓宽税费减免范围。对替代品生产企业及塑料制品回收利用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收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修改为“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减少缺漏,体现周延性,有利于相关行业企业依法享受产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产业发展。

四是扩大信用监管领域。违法信息公示不再局限于市场监管领域,而是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拓展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规定实施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落实国家关于推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相关要求。

五是规定举报可以不实名。奖励条件不再局限于“实名举报”,规定只要“查证属实的”,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扩大群众参与度。

(四)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是将“原辅材料”纳入违法生产行为的没收范围。对于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处罚措施由“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拓展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及其原辅材料”,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震慑不法企业。

二是压实经营场所管理者日常管理责任。新增对经营场所管理者未落实管理义务,致使场所内多家经营主体销售、使用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处罚条款,压实经营场所管理者主体责任。

三是提高对经营者使用环节的处罚额度。为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对经营者违法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提高处罚额度,经营者为单位的,罚款额度下限由“一千元”提高至“一万元”。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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