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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修订版)》等四类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

时间:2024-07-25 10:30

来源:生态环境部

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升全国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水平,日前,生态环境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并发布《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修订版)》《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修订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修订版)》《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修订版)》(以下简称《工作指南》)。

《工作指南》围绕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目标要求,根据当前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进行修订,从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开放内容、开放条件、开放形式、开放时间、开放程序、保障措施八个方面对开放工作进一步规范和丰富内容,提高开放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鼓励、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设施开放工作,保障公众的生态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全民行动。

2017年,两部门联合印发了《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等四类设施工作指南,积极开展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截至2024年6月底,共公布四批环保设施开放单位2101家,覆盖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累计接待线上线下参访公众超过2.15亿人次。

一.生态环境监测设施

1. 开放点位

1.1 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点位包括生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大气监测超级站、地表水自动监测站、噪声自动监测站、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核电厂监督性监测前沿站实验室、生物多样性观测站、生态环境监测点位(断面)、实验室、应急监测设备、监测车、监测监控系统、生态环境样品库,生物多样性标本库、生态系统温室气体通量观测系统、生态环境模拟设施等。如有条件,可开放机动车检测和辐射监测等设施。

1.2 有条件的开放单位,可以设立参观展厅或展馆,生动展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生产处理流程、工艺技术效能、环保宣教等内容。

1.3其他公开的信息内容可参照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相关要求。

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

1 .开放点位

1.1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点位包括污水处理工艺段的部分或全部设施、中控平台、在线监控设施、废水排放口及其标识处等。如有条件,可开放臭气处理、降噪等设施。

1.2 有条件的开放单位,可以设立参观展厅或展馆,生动展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企业环评与排污许可证相关情况、生产处理流程、工艺技术效能、环保宣教等内容。

1.3 其他公开的信息内容可参照法律法规对企业信息公开相关要求。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1.开放点位

1.1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点位包括中控室、智慧指挥平台、科普展厅、宣教室、参观通道(走廊),以及其他环境安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区域。

1.2 有条件的开放单位,可以设立参观展厅或展馆,生动展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企业环评与排污许可证相关情况、生活垃圾管理基本情况、城市功能保障、生产处理流程、工艺技术效能、恶臭气体防逸控制措施、环保宣教等内容。

1.3 做好生态环境信息依法公开,落实“装、树、联”工作,向公众公开环保设施烟气排放和焚烧炉运行工况的自动监测数据,推动公众依法、科学、理性、有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1.4 其他公开的信息内容可参照法律法规对企业信息公开相关要求。

四.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

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1.开放点位

1.1 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点位包括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危险废物填埋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实时在线监测系统、废气排放口及其标识处、降噪设施、化验室等。

1.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点位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贮存场地、拆解场地、拆解产物贮存场地、相关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展示、样品陈列室等。

1.3 有条件的开放单位,可以设立参观展厅或展馆,生动展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企业环评与排污许可证相关情况、生产处理流程、工艺技术效能、环保宣教等内容。

1.4 其他公开的信息内容可参照法律法规对企业信息公开相关要求。


1《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修订版)》.pdf

2《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修订版)》.pdf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修订版)》.pdf

4《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修订版)》.pdf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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