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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HC超标、弄虚作假...省厅通报6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4-01-17 09:57

来源:浙江生态环境

日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本批案例涉及超标排放污染物、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领域。

杭州市余杭区某玻璃有限公司

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通过生态环境部门、供电部门和属地镇街三方联动,利用高空瞭望系统和无人机自动巡航系统的非现场执法手段查处的一起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3年7月11日,余杭区供电公司瓶窑所的无人机自动巡航系统对工业区企业排放口开展日常巡航,抓拍到某玻璃有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烟气尾烟较长,异于往常巡航情况。属地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收到反馈的问题线索后,通过属地镇街高空瞭望系统对该企业废气排放口近期排放录像及当日实时排放现状进行比对,发现当日尾烟较往日偏长,结合烟气中含有较多固体气溶胶和颗粒物时会出现烟气拖尾现象的实践经验,执法人员判断该公司有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嫌疑。生态环境部门立即联系监测单位对该企业生产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有机废气排放口的非甲烷总烃实际排放浓度(测定均值)为126mg/m3,超过《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146-2018)表1中的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标准限值为8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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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

典型意义

借助亚运环境质量保障的契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主动与属地镇街、供电部门对接,建立了镇街、部门预警——生态环境部门处置的大综合一体化非现场监管执法机制,实时掌控辖区秸秆焚烧、企业污染物排放等动态信息。本案中,借助供电部门大型无人机自动巡航,第一时间发现企业违法行为线索,通过镇街的高空瞭望系统对企业污染排放情况进行高频次、多角度的取证记录,有效提升查处违法行为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极大提高了环境监管效率。

杭州市上城区某民营医院

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查处的一起民营医院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3年8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上城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发现,杭州市上城区某民营医院已于2022年2月完成扩建项目自主验收。2023年8月16日下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医院正在运行,住院部有病人入住。现场核查发现,该医院未按照要求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原污水处理设施缺少污泥浓缩工艺,与环评及批复要求不符。进一步查阅该医院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验收监测报告,发现该医院未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核实即在验收意见中表述“经现场勘验,建设单位已按环评和批复要求落实了污水处理设施”,且验收过程中也未对污水处理设施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该医院的上述行为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中“未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实际建设情况、调试运行情况、处理效果进行分析的”“未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总量控制要求对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的”典型弄虚作假情形,构成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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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该医院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医院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对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一是数据排查,精准执法。杭州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对辖区内一批医院自主验收情况开展大数据排查,精准发现涉案民营医院的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二是全面调查,锁定证据。执法人员聚焦调查取证难点,对涉案民营医院管理人员、第三方咨询单位、第三方施工单位等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固定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链,为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实践经验。三是强化服务,指导整改。该案办理过程中,杭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在严格依法查处的同时,多次约谈该医院负责人,督促指导整改,指导医院规范开展项目验收。

宁波市北仑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干扰自动监控设施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专业监理单位日常巡查发现线索,生态环境部门采用标准气体验证等手段进一步调查取证,查办的一起干扰自动监控设施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和北仑分局聘请的自动监控专业监理单位在定期巡查时,发现某重点排污单位NOₓ分析仪NO2转化炉未运行,氮氧化物监测单元未对NO2进行监测,存在造假嫌疑。根据监理单位提供的线索,2023年8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3套APIT200氮氧化物在线监控分析仪表上仅显示NO浓度,无NO2和NOₓ浓度数据。调取在线监控设备后台数据,发现NOₓ浓度计算公式被设置为2.05*NO浓度,未加入NO2浓度数据项;NOₓ分析仪中NO2转化炉未运行,NO2未转化为NO。采用浓度为29.96mg/m3的NO2标准气体对该单位氮氧化物在线监控分析仪进行对比验证,1#、2#、3#仪表分别显示NOₓ(湿基)实测浓度为1.15mg/m3、4.41mg/m3、1.70mg/m³,远低于标准气体浓度。现场调查表明,该单位分析仪未执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ₓ、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只监测了烟气中的NO,NOₓ浓度计算公式缺项,NOₓ监测数据失真。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单位氮氧化物在线监控设备由宁波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维,运维人员在设备调试时未按照规定在NOₓ计算公式中加入NO₂浓度数据,导致实测NOₓ浓度数据存在失真,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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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现场与非现场手段双管齐下,对自动监控设施开展全天候监管,高压态势下,部分企业干扰自动监控设施的违法手段更加隐蔽和专业。宁波市和北仑区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专业监理单位与执法队伍快速联动机制,聘请专业监理单位每季度对自动监控设施开展专业技术核查和现场巡查,执法队伍及时跟进调查监理单位反馈的异常检查结果,进一步提升自动监控领域问题发现能力。本案办理过程中,专业监理单位与执法队伍高效联动,及时、精准发现第三方运维单位篡改在线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第三方运维单位干扰自动监控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利用浙江省环保e企管平台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查处的一起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3年9月11日,湖州生态环境局南太湖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在e企管平台巡检中发现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自动监控没有数据显示;通过链接查看该公司2019年11月份申领的排污许可证,明确该公司需对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磷酸盐(总磷)、流量进行在线监测,检测频次为4次/日,进一步查看在线监控平台,也未查到该公司自行监测信息。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核查,并调阅环评、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等资料,查明该公司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已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但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在线监测。南太湖新区分局依法对该企业“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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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6.68万元。

典型意义

浙江省环保e企管系统是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实施非现场执法的重要平台,也是智能化发现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本案办理过程中,湖州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环保e企管系统“一源一档”开展线上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线索研判,精准查处企业违法行为,既“无事不扰”也“无处不在”,有效提升执法效能。

嘉兴市平湖市某碳素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自动监控设备未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通过数字化监管平台发现线索,依据《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一起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的典型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4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对某碳素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有效数据,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进行核实。检查发现,该公司配套的“焚烧+碱喷淋”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安装有废气自动监控设施,但设施未经验收,上传数据无效且存在缺项。该碳素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被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列入2022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3年继续列入大气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从2022年3月31日至检查当日,该公司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超过6个月,但仍未完成自动监控设备联网工作,涉嫌自动监控设备未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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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该企业自动监控设备未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联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经验收合格并上传有效数据后,完成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自动监控设备验收、联网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和《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二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时限要求,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联网工作:(二)其他排污单位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当于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控设备联网工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关于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一)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的;”的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均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但对“完成联网”的认定和时限要求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落地实施,嘉兴市出台《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自动监控设备经验收合格并上传有效数据的认定为“完成联网”,并细化规定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于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污染源完成自动监控设备联网工作。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嘉兴市生态环境部门聚焦提高执法效能,优化执法方式,通过数字化监管平台巡查的非现场执法方式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并依据地方性法规作出行政处罚,为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实践经验。

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未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案

案件特点

该案件为衢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查办的一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3年5月,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与龙游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对生态环境服务检测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发现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低浓度颗粒物检测资质的情况下,将该检测项目分包给广东、贵州等外省检测单位并自行出具监测报告。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验收检测报告中废气采样和噪声采样原始记录时间间隔仅3分钟,但现场采样点位间距离较远,3分钟内无法到达。经调查询问,检测当天2名采样人员在现场分点位采样,每个采样点仅有1名采样人员在场,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第十九条“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采样人员在场”的要求。经进一步调阅实验室记录等原始资料,发现该项目废气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未按《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4-2014)要求全程4℃避光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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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处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款0.55万元和0.5万元,且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公司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同时该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龙游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进行信用信息归集,将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等平台进行公示。目前,该公司的企业信用风险降为C类(信用风险较高)。

典型意义

一是联合执法,发现问题线索。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现该检测公司将无资质检测项目分包给距离较远的外省检测单位的异常行为,通过调阅原始采样记录、实验室记录等方式,查实该检测公司在提供检测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充分发挥执法工作合力。

二是规范公开,筑牢信用监管防线。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对该检测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积极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通过多部门联合信用信息归集、运用,将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完整纳入信用记录,对外公开,为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了可追溯、可查询的事实依据,也为业主单位选择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提供了客观的评价标准。

三是强化惩戒,净化市场环境。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强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执法力度,查处、曝光一批第三方机构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犯罪行为,倒逼第三方运维机构规范运维、守法自律,持续净化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市场秩序。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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