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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收集贮存危废!西宁市2023年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

时间:2023-10-23 16:56

来源:西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西宁市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扎实开展各类专项行动,强化部门联动,严格执法。截止2023年9月,市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共检查各类企业(项目)2296家次,行政处罚43起,罚款443.4万元,实施四个配套办法案件8件。

为推进普法宣传和典型案例学习,以案释法,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增强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守法意识,提升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侦办能力和对企业监督帮扶效能,现公布我市7件8起典型案例。

一、西宁市某工程机械公司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案例

案情简介:2022年8月9日,西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甘河工业园区环安分局移交问题线索对某工程机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沥青拌合生产线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UV光解中的灯管等环保设施拆除闲置;改性沥青生产线中柴油加热炉在运行过程中配套的喷淋设施停运且引风机被拆除,柴油加热炉废气排放口有烟气外排。

查处情况:该单位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单位环境违法案件材料移交西宁市公安局甘河公安分局处理。西宁市公安局甘河公安分局给予该单位相关负责人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

下达处罚决定书后,该单位申请延期缴纳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同意该单位延期缴纳罚款。罚款延期缴纳时限到期后,该单位仍未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向城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协调,该单位缴纳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二、西宁市某废机油收购点无许可证擅自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案例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11日,湟中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协同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省公安厅联合暗查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过某某租赁位于湟中区多巴镇小寨村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库房,用于存贮从城北宁张公路二十里铺沿街汽修店、海湖汽配城某汽车售后服务站等周边汽修店收集的废机油,然后转运售卖。检查时,该废机油收购点未取得危险废物拉运、储存资质,未办理任何手续。合作社院内停放有一辆重型半挂货车,合作社仓库内存放有废机油,现场有一叉车正在将废机油从仓库装载至货车内,废机油铁皮桶共计有136桶,另有一箱式小货车装载20桶废机油,废机油共计156桶,过磅重量为29.05吨。

查处情况:过某某废机油收购点无许可证擅自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过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12万元罚款,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将156桶废机油查封(扣押)于专用危废库房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规定,2023年3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将过某某非法收购废机油案件移交至西宁市湟中区公安局食品药品侦查大队,西宁市湟中区公安局给予过某某十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20日下达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将查封在专用危废库房内的156桶废机油解除查封、扣押。执法人员将督促过某某本人与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公司签订废机油处置协议,将案件涉及的156桶废机油进行规范处置,并向我局提交处置联单。

三、西宁市某污水处理厂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案例

案情简介:2023年1月29日,青海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会同西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西宁市某污水处理厂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消防水带将消防水排放至污水总排口前端进行稀释排放。

查处情况:西宁市某污水处理厂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湟源县公安局。湟源县公安局对该单位厂长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

四、西宁市某牧业公司违反环保“三同时”和私设暗管违法排污的案例

案情简介:2023年5月17日,西宁市湟中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东部督查专员办通知,对西宁市某牧业公司经营的某养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是该养殖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奶牛存栏1400头,未做到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二是该单位厂区尿液收集池内有大量尿液及清洗废水,并有软管延伸至窗外,池内放置有潜水泵,厂区东南侧大门旁雨水排口有粪污排放痕迹,排水渠内遗留排污痕迹,连接至雨水排口的部分软管正在拆除,排污行为已停止,未按要求建设标准堆粪场,厂区东北侧牛粪未固液分离露天无序堆放,粪污通过渗坑由螺纹管排至厂区外农田,犊牛舍清洗废水由软管排放至厂区内,粪污汇集在厂区低洼地带。

查处情况:该单位违反环保“三同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利用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裁量标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人民币40万元罚款和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单位私设暗管排污的违法事项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五、西宁市某建设集团公司高(中)考期间夜间违规施工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4日,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和西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队工作人员对某工地进行现场时发现夜间22:30分,该工地现场内有一辆半挂货车正停在五号楼地基施工处,塔吊正在从半挂货车上吊卸钢筋作业。

查处情况:该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

六、西宁市某建设集团公司废气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的案例

案情简介:2023年6月20日,西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现场共有4个废气排放口,经对该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核查发现,该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大气排放基本情况表内只对2个排放口进行登记,与实际排放口数量不符。

查处情况:该单位废气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的行为,违法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

七、西宁市某水泥生产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案例

案情简介:2023年7月14日,青海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和湟源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在线数据异常情况进行联合核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在线监测设施系统内响应浓度值变化的氮氧化物系数B备案参数被修改为0.3(原系数为1),含氧量系数B备案参数被修改为0.6(原系数为1),属于篡改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该单位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湟源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县公安局于9月1日正式受理,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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