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10:47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1月11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印发《贵州省 “十四五”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中提出,到2025年,结合国家动态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基本掌握全省现有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底数;落实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健全新污染物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十四五”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贵州省“十四五”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十四五”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要求,切实加强我省新污染物治理,保障我省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奋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学筛查评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精准识别需要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提升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与污染治理能力和水平,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固废治理、乡村环境整治“五大战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结合国家动态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基本掌握全省现有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底数;落实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健全新污染物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基础调查、风险筛查和监测试点,建立台账。
1.建立化学物质基础环境信息台账。在前期初筛的基础上,对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农药生产和畜牧业等我省重点行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进行详查,绘制化学物质生产使用重点企业分布图,结合化学品环境国际公约管控物质统计调查结果,建立重点企业化学物质基础环境信息台账。对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按照国家发布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我省涉及到的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研究制定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方案,开展环境风险筛查,精准识别我省环境风险较大的新污染物。(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依托现有省内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贵阳、遵义、铜仁、黔南、黔西南等重点地区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农药生产、畜牧业等重点行业以及典型化工园区,制定我省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逐步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与国家一体化的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实施源头禁限,严控新污染物产生。
4.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按要求纳入统一登记,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加工使用者的监督执法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严格淘汰或禁限用措施。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对纳入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或《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强化进出口管控。依法严厉打击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六溴环十二烷、氯丹、滴滴涕等已淘汰或按时限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贵阳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严控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严格落实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在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的含量控制要求。严格落实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认证过程中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限值和禁用要求。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要进行标识或提示。将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使用纳入我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督抽查)目录和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减少产品生产和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向环境排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过程减排,严控新污染物排放。
7.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对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农药生产、畜牧业等重点行业,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减少排放。企业应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及时进行信息公开,便于公众知晓和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畜牧业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健全兽药产品可追溯管理制度,开展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兽药网络打假等工作,推进兽药检打联动。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推行兽用处方类抗菌药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严格控制抗菌药使用,严禁药品滥用。持续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不按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农药施用管理。严格落实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2025年年底前,完成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再评价。根据国家禁限用农药生产调整和有关单位风险监测情况,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年度抽查工作。规范农药生产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点建设,全面推动农药生产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末端治理,严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0.建立重点排放源清单。在化学物质风险筛查的基础上,科学评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状况,建立并动态更新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省内重点排放源清单,研究制定“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加强监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1.协同治理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新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对其中涉及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要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防范和降低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特别是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特别是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送属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加强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新污染物废水(含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处置或资源化利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探索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在贵阳、遵义、铜仁、黔南、黔西南等重点地区,聚焦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农药生产等重点行业,选取重点企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鼓励支持企业先行先试,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从源头减少新污染物产生和使用,探索推广使用新污染物末端治理技术,实施达标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各方责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联合调查、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执法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新污染物治理主体责任,依法开展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企业的现场检查,加强企业排放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执法监测,定期对贵阳、遵义、铜仁、黔南、黔西南等重点区域开展环境监测,确保实现区域环境质量目标。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行为。海关等部门要加大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特别是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出口的监管力度,严格管控纳入禁止进出口的化学物质。(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贵阳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夯实治理基础。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率先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和治理方面的研究,推动建设贵州省新污染物治理省级科研平台。组建省级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在化学物质调查、筛查及风险评估方面给予技术支持。在省级科技计划中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新污染物减排技术以及污水处理、饮用水净化、固体废物处置、污染土壤修复等过程中新污染物去除技术研发,重点对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农药生产等领域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畜牧业领域使用的抗生素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与“禁、减、治”管控关键技术研究,科学建立多污染物复合的生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体系,逐步提升新污染物风险防范和污染治理能力。(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统筹省级资金支持新污染物治理。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治理领域,省级“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支持新污染物治理。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新污染物治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培训。广泛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对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的关切。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监测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列入重点奖励范围,提高公众、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有关说明
方案中化学物质见《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13版)》;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和《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2年版)》。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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