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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时间:2022-12-20 10:56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12月8日,山西印发《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详情如下: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2〕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部署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按照“筛、评、控”和“禁、减、治”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为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建设美丽山西、健康山西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系统调查,有序推进。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行动的有关要求,细化任务分工,扎实开展化学物质信息调查,在信息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系统构建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有序推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落地落实。

坚持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全面梳理我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现状,结合我省产业结构和环境保护总体要求,有效开展化学物质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精准识别新污染物治理重点,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

坚持完善制度,提升能力。建立健全新污染物管理机制、跨部门协调机制和社会共治机制,加强科技支撑与基础能力建设,加大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力度,促进社会多元共治。

(三)主要目标

2023年年底前,完成我省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根据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动态发布我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名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二、有力有序开展化学物质监测和调查评估

(一)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按照国家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制度,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调查;按照国家筛选的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清单,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到2023年年底前,完成我省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制定我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工作实施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要求和生态功能区划,选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试点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做好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研究制定山西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方案,结合我省产业结构和重点行业企业生产使用的特征化学物质,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有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新污染物全过程管控

(一)建立“一清单和一名单”管控制度。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国家“一品一策”管控要求。根据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筛选出我省生产、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单位名单,并对应国家发布的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指导和监督涉新污染物的单位从生产、使用环节进行精准管控,建立我省“一清单和一名单”动态管控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太原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监督。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督促我省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和进口者,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简易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督促有关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纳入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采取禁止、限制等管控措施。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根据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管理要求,加强禁止进(出)口管控和严格限制用途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太原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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