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0 10:5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创新乡村建设推进机制
(十六)建立专项任务责任制。建立定期协商调度机制,按照一项任务、一个推进方案的要求,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制定专项推进方案,指导市县组织实施。各地要细化措施,强化政策的衔接协调,及时共享资金支出和项目实施相关信息,统筹项目资金管理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防止造成资金和资源浪费。
(十七)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原则,在县一级普遍建立乡村建设相关项目库,实现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共建共享。加强项目论证,优先纳入群众需求强烈、短板突出、兼顾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改善的项目,切实提高入库项目质量。安排乡村建设项目资金,原则上须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各市县可结合实际制定“负面清单”,防止形象工程。建立健全入库项目审核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
(十八)优化项目实施流程。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按规定施行简易审批。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对于农民投资投劳项目,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推进建设。对于重大乡村建设项目,严格规范招投标项目范围和实施程序,不得在法律法规外,针对投资规模、工程造价、招标文件编制等设立其他审批审核程序。严格规范乡村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结合自然资源综合监测监管快速反应机制,强化自然资源日常执法监督,稳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试点实施。统筹运用“田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等,坚决遏制乱占耕地建房。对于单体规模偏小、技术相对简单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以及实施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地点位于村庄内、符合村庄规划的污水垃圾处理、厕所粪污处理、照明工程等非经营性项目,探索依法委托乡镇政府实施。
(十九)完善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机制。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坚持和完善“四议两公开”制度,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引导农民全程参与乡村建设,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接小型村庄建设项目。在项目谋划环节,加强农民培训和指导,组织农民议事,激发农民主动参与意愿,保障农民参与决策。在项目建设环节,鼓励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开展乡村建设,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监测户、脱贫户、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就地就近就业。在项目管护环节,适当开发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推行“门前三包”、受益农民认领、组建使用者协会等农民自管方式。完善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程序和方法。在乡村建设中深入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
(二十)健全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指导各地落实本地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以清单形式明确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建立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县级统筹的运行维护体系。供水、供电、供气、环保、电信、邮政等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落实普遍服务要求,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推行经营性、准经营性设施使用者付费制度,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四、强化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
(二十一)加强投入保障。继续通过现有渠道,按规定统筹相关涉农资金积极支持乡村建设,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乡村建设,并向脱贫地区适当倾斜。将乡村建设作为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合理安排资金投入。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部分可按规定统筹安排支持乡村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乡村建设项目予以支持。允许县级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资金推进乡村建设。
(二十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贷款投放,支持乡村建设,加大乡村道路交通、物流通信、供水供电、教育卫生、清洁能源、人居环境等领域金融支持力度,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保险、担保支持,不断加大涉农贷款支持力度。重点加强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金融支持,用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富民贷等现有政策。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引导机构法人、业务在县域的农信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把工作重心放在乡村振兴上。开展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量身定制乡村建设金融产品,稳妥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探索银行、保险、担保、基金、企业合作模式,积极谋划设立支持乡村建设的基金,不断拓宽乡村建设融资渠道。加强涉农金融创新服务监管和风险防范。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十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将乡村建设纳入粤桂东西部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重点支持领域。扎实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政策支持与民营企业参与相结合、集中发动与持续推动相结合、公益帮扶与投资经营相结合等方式,大力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入乡村建设。对经营性建设项目,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切实发挥运营企业作用。
(二十四)完善集约节约用地政策。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规范有序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保障乡村建设行动重点工程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优化用地审批流程,加快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合并办理,由乡镇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除依法应当以招拍挂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集体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在符合经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前提下,可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重点保障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探索针对乡村建设的混合用地模式。积极探索开展广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乡村建设。
(二十五)强化人才技术标准支撑。加快培育各类技术技能和服务管理人员,探索建立乡村工匠培养和管理制度,统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护人才互通共享。深入开展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工作,支持熟悉乡村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村庄规划设计和项目建设。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支持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乡村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严格执行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指南、技术导则及相关工作要求。全面推进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乡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等标准体系,完善建设、运行维护、监管、服务等标准。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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