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7 11:19
来源: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依法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而未安装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 重点单位按要求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的,应根据自动监测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按照调试、与省级平台联网、试运行、验收、与部级平台联网的步骤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联网验收工作,其中已实际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首次排放污染物后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条 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应通过省级平台企业服务端完成,对企业基本信息、排口信息、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自动监测设备信息、排放标准、调试检测合格报告等信息进行上传,并保证上传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一条 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工作由重点单位自行组织完成,验收具体项目和要求,按照自动监测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要求执行,其中设备比对验收应委托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完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当在5日内将验收材料上传至省级平台,并按要求完成与部级平台的联网。
第二十二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的建设,应根据本地实际工作需求,统筹规划、量力而行,在满足自动监测数据接收的基础上,对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异常超标情况和间接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情况,应有必要的预警督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联动分析研判。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 重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运维或委托社会化运维单位运维自动监测设备,委托运维服务合同应在5日内通过省级平台企业服务端上传报备。合同中不得约定将重点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转移给社会化运维单位。
第二十四条 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单位(包括自行运维单位和社会化运维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具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明确运行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有适当的措施和程序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应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同时应配备相应仪器参比方法实际样品比对试验装置,相关装置应在校准检定有效期内。
(二)运维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所运维自动监测设备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培训考核。
(三)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人员定期考核、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运行信息、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四)应通过省级平台运维服务端填报单位基本信息、运维人员和管理制度等信息,其中运维人员不得同时挂靠2家及以上运维单位。
(五)负责建立维护被运维单位的电子化运维台账,实现运维过程全程信息化留痕。
运维单位应积极参与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组织的“自动监控设施运营服务能力评价”,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十五条 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动监测设备应按标准规范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及时准确地传输自动监测数据,达到数据有效传输率的规定要求,其中一个季度内自动监测数据即时有效传输率应达90%及以上,补全有效传输率应达95%及以上。所有污染物浓度数据和水质、烟气参数均应由真实测量得出,自动监测设备不得具有数据模拟软件、模拟信号发生器、隐藏操作界面、远程登录软件,用于过滤数据、限制数据上下限和修改监测数据及设备参数等任何数据造假的功能和漏洞。
(二)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运行和维护应符合标准规范,符合仪器设备厂商提供的运维手册或使用说明书,设备主要运行参数需变更的,应事先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说明变更原因,经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方可实施。其中自动监测设备测试量程的选择应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实际排放浓度相匹配,不能过高导致测量数据不准,也不能过低导致测量数据触顶,必要时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并按要求分别定期校准校验。当排放浓度超出量程设置范围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手工监测。
(三)自动监测设备应按标准规范定期维护、校准,定期开展手工比对校验,相关数据应如实上报,不得设置数据保持,校准校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规范要求。设备所需试剂、标准物质和质控样,应注明制备单位、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四)自动监测设备需维修、停用、拆除、更换的,应事先在省级平台上申报,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经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方可实施。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可以组织现场核实,并在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其中生产停运或水污染物停排周期3个月以上的,方可提出停用自动监测设备;生产停运或水污染物停排周期3个月以内的,需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维修、更换的,废水至少上传流量参数,废气至少上传含氧量、烟气温度、流速中一项,同时视频和用电监控设备不得停用。恢复生产前,应提前启运自动监测设备,并进行校准,在污染源启运后的两周内进行校验,满足技术指标要求视为启运期间自动监测数据有效。自动监测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后2个月内重新组织验收报备。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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