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31 09:46
来源:新疆住建厅
八、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要压实责任意识,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大件垃圾投放、收运和处理工作有序衔接,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督促本行业领域做好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确保各环节任务落实落地。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将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日常整体工作安排,加强统筹协调、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要做好大件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公共区域大件垃圾执法检查,对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大件垃圾以及违反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九、其他
(一)大件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后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的废弃物品,包括家具(如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制作家具的材料)、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如电视机、电冰箱、计算机、打印机等)、其他大件垃圾(如厨房用具、卫生用具、行走车辆及用陶瓷、玻璃、金属等不同材料制成的各种大件物品等)及托运大件外包装较大物品等。
(二)装修垃圾是指单位、个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砖石砌块、石膏磁砖、卫浴台盆、木质板材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其中作为大件垃圾排放的,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投放和收运处理。
(三)体积较大的废弃家用电器应当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并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置。
(四)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企业、使用人做好大件垃圾投放管理工作。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大件垃圾投放和收运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各地要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政策解读与宣传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多渠道开展大件垃圾管理工作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街道(乡镇)将大件垃圾管理要求纳入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动员范围,培养居民大件垃圾正确投放和付费处理意识。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 日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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