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22 16:57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第十四章 完善保障机制,确保规划高效实施
第一节 强化责任分工
第二节 强化规划衔接
第三节 强化资金保障
第四节 强化信息公开
第五节 强化考核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有关规划计划和《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准确把握新形势,开启美丽湖北建设新征程
“十四五”时期是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谱写美丽湖北建设新篇章、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新进步的第一个五年,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五年。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湖北率先在中部地区实现绿色崛起,为建设绿色发展的美丽中部作出更大贡献。
第一节 “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
“十三五”时期,省委、省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实施“生态立省”战略,坚决扛起长江保护与修复的政治责任,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统筹做好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扎实推进长江大保护“双十工程”和“四个三”重大生态工程,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长江生态保护与修复取得新进展。坚持把修复长江生态摆在压倒性位置,整体推进长江大保护,实施长江大保护“双十工程”等,累计完成217家“三磷”企业环境问题排查、115家问题企业整改。完成405家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在全国率先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航测任务,12480个长江入河排污口实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推动3131个问题整改落实。大力实施“留白”“增绿”,修复岸线生态,取缔长江干线非法码头1787个,腾退岸线149.8公里,长江岸滩岸线生态复绿856万平方米,长江两岸造林绿化75.4万亩。
生态省建设达到新高度。《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14-2030年)》全面实施,生态省建设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全省生态环境公众满意度逐年上升。积极推进生态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创”,创建了12个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3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32个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620个省级生态乡镇、5317个省级生态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进入全国第一方阵。完成湖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划定7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积极探索生态价值实现机制,鄂州市生态价值核算和生态补偿经验做法获得中央肯定。
污染防治攻坚取得新成就。深入实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13个国考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7.5%,较2015年同期增加17.4个百分点,PM2.5平均浓度37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同期下降40.3%。开展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重污染天数大幅下降。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提高到91.2%,长江干流总体水质为优,丹江口水库水质常年保持在国家地表水Ⅱ类以上标准。完成“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分,城市建成区214个黑臭水体完成整治销号,累计完成洪湖、梁子湖、长湖、斧头湖、汈汊湖退垸(田、渔)还湖244.97平方公里。圆满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农村环境整治行政村覆盖率达到38.41%,农药施用量、化肥施用量连续7年实现负增长。
应对气候变化进入新境界。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与生态环境保护统筹融合、协同增效,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领域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初见成效,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落户湖北。碳市场配额累计成交3.56亿吨,成交额83.51亿元,稳居全国前列。多层次低碳试点示范不断深化拓展,试点地区总体碳强度下降快于全省。积极推进武汉市和十堰市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试点,武汉市荣获“C40城市气候领袖群第三届城市奖”,在全国率先发布《碳排放达峰行动计划(2017-2022年)》。
治污减排见到新成效。实施主要水污染物减排项目8274个、大气污染物减排项目1134个,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累计排放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13.8%、13.6%、27.3%、24.0%,均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档升级,累计完成131家县城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新(改、扩)建乡镇污水处理厂828家,新增处理能力114万吨/日,新建主支管网10260公里,基本实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建成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155座,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到4.97万吨/日。新建船舶污染物固定接收设施3724个、移动接收设施159艘(辆),船舶污染物港口接收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全衔接。全面完成污染源普查工作目标任务,发布了《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污染源普查工作得到了生态环境部、国家普查办充分肯定。
生态环保改革实现新跨越。不断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制修订了大气、土壤、汉江、清江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法规,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15部,基本形成较完备的、具有湖北特色的生态环保法规体系。发布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省生态环境厅5个驻地方监察专员办和15个省驻地方监测中心完成组建并运行,全省环保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改革全面完成。“四位一体”推进中央第一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长江警示片和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成效位居全国前列。环境经济政策不断完善,统筹安排约20.8亿元用于流域和环境空气生态补偿,80个县(市、区)初步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累计3504家企业完成排污权交易,交易总额4.7亿元,分别是“十三五”以前的17.1倍、7.8倍。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总体框架基本建立,成功磋商赔偿的案例逾百件。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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