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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实录 | 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组审议固废法执法检查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

时间:2021-10-25 11:13

来源:中国人大网

结合刚才谈的问题和这次固废法执法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下一步有些方面工作我们还要进一步提升和改进。一是要保持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任意倾倒和不合法处置,隐蔽性强,难度大,但是危害性又特别大,对土壤、水、生态环境影响很大。在这中间的利益链条是非常吸引犯罪分子以身试法的,所以我们一定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我们和公安部、最高检研究好了,要把专项行动进一步做下去。二是针对前面我提到的危险废物转运环节违法犯罪行为多发的问题,加大监管力度。“十三五”我们把40多万家产废单位纳入到信息化管理,主要是通过电子联单,和信息化系统连起来。下一步要把“一张网”延伸为“一张图”,就是可视化监管,从产废单位出来以后,转运一直到处置是怎么流转的,车怎么走的,这个监管在技术上还是能做到的。所以我们想把“一张网”上升到“一张图”,继续加强危险废物的监管,不留死角。处置能力不足的短板问题,现在比较突出的是,一般的危险废物还是有分配不均的问题,同时有一些特殊的危险废物,比如含汞的有毒物质,有些高浓度、高毒的有害物质,我们还要建立区域性集中处置中心,来解决这样特殊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问题。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沈亮]:尊敬的栗战书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抓好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的贯彻实施。关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案件审判力度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非法进口、收集、贮存、转移、排放、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相关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相关犯罪分子,并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严格慎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救济原则,准确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妥善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支持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形成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加大打击力度的有效合力。

二、健全完善裁判规则。一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修正了《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等司法解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修正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审理生态环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等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切实提高违法成本。三是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引领作用,拟于10月下旬发布一批人民法院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更生动、直观地体现裁判规则、引导社会行为。

三、加强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推动各地法院进一步加强与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联动,积极参与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持续拓展在信息资源共享、纠纷调处化解、证据收集固定、判决监督执行等方面的衔接配合,共同研究破解危险废物“鉴定难、鉴定贵”等突出问题,协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回答完毕,谢谢。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雪樵]:委员长、各位委员,我就异地倾倒危废这个问题作个补充回答。异地倾倒危废,特别是跨省倾倒一直治理不好,难在两个环节。第一个难点就是异地倾倒危废黑色产业链的源头治理。通过这几年的严打重罚,现在产生危废的源头企业一般不会采取自己拉到外地倾倒这种低级做法,而是通过签订转包合同层层转包给下游企业,下游企业无论有没有处置危废的资质,往往又把他接手的危废再转给下游企业,下游企业往往是没有资质的,就拿到外地违法倾倒。一般查到的,源头企业就会说我签订了合同,转包合同是合法的,对下游企业违法倾倒的情况不了解,以此找借口来逃避法律制裁。比如2020年,海南检察机关提起的一件海洋倾倒危废的公益诉讼比较典型,海口的一家源头企业将6.9万立方的固废,是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签订了一个转包合同,由下游企业处置,合同上写的很明确,是从海口运到广东的湛江,要求他依法处置,但是下游企业用船拉到了海里,全部倒进了海里,造成了严重的海洋污染。检察机关就把这两家企业,源头企业和接手危废的下游企业列入共同被告,告到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庭上,源头企业死咬着签订的合同上要求接手固废的企业合法处置,我对他怎么倒到海里的情况不了解,要求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和检察院认识一致,不能因为合同签订了合法处置就能够免除责任,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源头企业不仅对于下游企业到底怎么样处置垃圾,处置危废没有核实,主观上是放任的,有过错,而且知晓下游企业违法倾倒行为,所以依法判决他承担了860多万的连带赔偿责任。今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把这个案子列入第29批指导性案例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同时我们通知要求全国的检察机关要依据民法典关于生态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实施固废、危废的环境污染行为要追究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我们也针对性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源头企业加强监管,特别是要规范危废转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从源头上来遏制危废违法转移的通道。

难点之二,危废运输过程的监管。固废法第82条规定,危废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相关的办法由生态部、交通部、公安部一起制定。但是危废运输过程,对监管的技术、设备、人员的要求很高,危废的种类很多,每一种危废对检测的技术要求不一样,现在还做不到通过智能设备检测,派人上路检查,执法人员往往靠经验很难分辨出这到底属于哪一类危废。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到底谁负责上路设卡检查,怎样检查,以及查获过境运输的危废,执法成本算在哪一头,算在源头还是算在末端,还是算在中间过路的,这些问题还很难达成共识。怎么办?用刑事打击兜底,用跨区划协作倒查溯源。去年开始,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了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广东广西等跨区划的协作机制,在协作取证、批捕追溯等环节紧密配合。从危废的倾倒地开始倒查,沿着危废运输路线一路追查,查到源头,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下一步,检察机关除了加大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还要督促推动相关执法部门加强危废运输过程的行政监管。我就汇报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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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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