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21 17:04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推广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21〕49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推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21年10月2日
洛阳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推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循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豫政〔2015〕39号)、《河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省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 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行特许经营。本实施办法中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是指特许经营企业以建筑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加工处理后,生成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建材产品的统称,主要包括再生骨料、再生透水砖、再生路面砖、再生水泥稳定碎石、再生商品混凝土、再生砂浆、再生制品等。
第四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生产的再生产品,应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以及行业相关标准,满足设计和应用需要。同时应做好推广使用过程中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城市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及推广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园林、广场项目上的推广应用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房建、市政项目上的应用及推广工作。
市交通局、公路局、轨道集团负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公路、轨道交通项目上的应用及推广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水利项目上的应用及推广工作。
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财政、科技等部门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推广措施
第六条 各城市区政府应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在本辖区落地予以支持,制定政策、宣传推广、鼓励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提高再生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加强政府协调推动,共同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和再生产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轨道集团及各项目单位率先在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采购管理中落实本实施办法,优先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的市政、房建、公路、轨道交通、水利、游园广场、城市更新等新建项目,在基础垫层、砌筑型围墙、道(公)路路基垫(基)层、广场、室外停车场、护坡、人行道、管沟等工程部位,应优先使用符合技术指标、设计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原则上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替代天然砂石建材产品用量比例不少于30%。
政府性投资在建项目,在满足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应按程序及时进行设计变更,将天然砂石建材产品改为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变更后的总造价不得高出原合同清单价格;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变更的,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和决算。
政府性投资项目可采取甲供材或管控支付等措施,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第九条 鼓励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分类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相关使用要求,并将相关费用列入投资预算。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时将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相关要求列入设计招标文件,并纳入设计合同条款;要求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部位,并按建设单位要求提出使用比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并按规定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约束,要求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未按设计要求使用再生产品的行为应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监督施工企业签订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供货合同,并将此作为结算和资金拨付的依据之一。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和定期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价格信息。
第十条 绿色建筑评审机构在开展绿色建筑设计评奖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证过程中,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作为评选和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各城市区政府、住建、财政、城市管理、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再生产品推广应用进行行政指导,要求业主和施工单位在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环节,凡是能够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要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将牵头组织对各部门关于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到位的进行约谈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市政府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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