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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锤!绿巨人IPO造假遭处罚 三年不得IPO

时间:2021-09-14 15:45

来源:全景网 证监会

近日,因伪造银行回单、篡改银行流水等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西绿巨人”)正式被证监会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证监局指出,江西绿巨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存在虚假记载,包括隐瞒关联交易虚增利润等行为,并对江西绿巨人及其时任董事长周军、副董事长黄烈坚、董事会秘书徐涛、财务中心总监曹军和股东陈斌等作出责令改正、警告及罚款等处罚。

从2019年6月开始,证监会对首发企业展开了一系列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拟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的企业江西绿巨人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于2020年4月29日对其展开立案调查,同时给予36个月内不受理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处罚或将对江西绿巨人的发展造成“致命打击”。此次IPO涉及到的相关中介机构,或也将面临监管追责。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江西绿巨人的保荐机构为万联证券,审计机构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其中,万联证券正在冲刺沪市主板IPO。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131个已经预披露的IPO项目正在审核当中,创业板、科创板、深市主板、沪市主板分别67、24、26、14家。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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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当事人: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巨人),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周军,男,1971年8月出生,时任绿巨人董事长、控股股东,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黄烈坚,男,1979年2月出生,时任绿巨人副董事长,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徐涛,男,1978年10月出生,先后担任绿巨人董事会秘书、财务中心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曹军,男,1975年4月出生,先后担任绿巨人财务中心总监、财务中心负责人,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陈斌,男,1984年5月出生,时任绿巨人股东,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绿巨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绿巨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完整披露关联交易

周军时任绿巨人董事长、控股股东,同时为江西林科龙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科龙脑)的法定代表人、第一大股东,林科龙脑为绿巨人的关联方。

2016年绿巨人与林科龙脑发生资金往来26,053,724.70元,该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净资产的8.54%。绿巨人通过伪造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修改对手方名称、篡改银行流水等方式,隐匿与林科龙脑之间的资金往来。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绿巨人未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予以披露。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存在虚假记载

(一)以跨期调整项目方式虚增营业收入

2016年,绿巨人通过将以前年度已完工的项目确认为当期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2016年营业收入769,521.89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0.15%。

2018年,绿巨人通过将以前年度已完工的项目确认为当期项目收入,将未完工的项目提前确认为当期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2018年营业收入58,057,154.85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5.10%。

(二)以虚增应收账款项目回款方式虚增利润

2016年至2018年,绿巨人通过伪造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篡改银行流水的方式,虚增应收账款项目回款,虚减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而虚增利润。其中,2016年虚增应收账款项目回款11,619,230.00元,虚增利润580,961.5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1.05%;2017年虚增应收账款项目回款14,693,607.25元,虚增利润1,454,668.07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1.21%;2018年虚增应收账款项目回款39,561,343.23元,虚增利润6,334,145.62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3.72%。

上述违法事实,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银行账户流水、工商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绿巨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周军时任绿巨人董事长、控股股东,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和发展战略,知悉绿巨人修改银行流水事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未能勤勉尽责,是绿巨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烈坚时任绿巨人副董事长,参与案涉绿巨人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未能勤勉尽责,是绿巨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涛先后担任绿巨人董事会秘书、财务中心总监,参与并具体实施案涉绿巨人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在财务报表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处签字,是绿巨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曹军先后担任绿巨人财务中心总监、财务中心负责人,参与并具体实施案涉绿巨人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在财务报表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签字,是绿巨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斌时任绿巨人股东,参与案涉绿巨人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是绿巨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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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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