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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及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时间:2021-01-28 13:04

来源:临汾市政府

日前,临汾发布《临汾市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及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临汾市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及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巩固和深化“十三五”期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成效。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水平。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固废系统)为平台,建立产废单位、经营单位数据库,动态更新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进一步提升我市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水平,确保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杜绝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二、总体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应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杜绝环境风险。

(二)强化属地监管责任

各分局、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环保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制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及检查考核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周密安排部署,合理设立指标体系,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属地监管责任。

(三)建立分级负责考核机制

以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为主组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各分局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及自查、考核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各分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考核。

(四)突出重点考核对象

结合我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整治范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重点单位主要包括:全部经营单位,豁免经营单位,危险废物收贮单位;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吨的重点企业;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涉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企业;长期贮存不及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重点行业主要包括:石油产品制造、化工、焦化、煤炭开采和加工、火力发电、冶炼、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医药、电子元器件制造、机械加工等行业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考核方案

各分局、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环保部在总结上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和对辖区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名录统计的基础上,制定本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序,建立纳入本年度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清单。各分局须于2021年1月25日前将县级工作方案和管理人员信息报市生态环境局(附件1)。

(二)建立全口径清单

各分局、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环保部要继续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环评与排污许可、日常执法检查、固废系统申报登记等信息,全面梳理建立2021年全口径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包括豁免经营单位、收集单位)清单,督促各单位落实2021年度申报登记与管理计划备案,并于2021年3月10日前将全口径清单建立情况与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情况上报市生态环境局(附件2)。市局将视情组织开展相关行业专项行动。

(三)开展业务培训

各分局、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环保部应视疫情防控情况,采用视频授课、现场授课、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将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经营许可、转移联单、台账记录及贮存场所规范建设作为培训重点,完成对本单位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以及辖区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要加强对近期新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贯彻学习,做好培训记录,于2021年4月底前将培训情况按照(附件3)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四)严格检查考核

1.企业自查

各分局要在印发本区域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后,迅速组织各产废单位及经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对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完成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自查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完成整改。鼓励各单位邀请同行、环保专家开展自查,要定期不定期组织自查,要切实查准问题、整改到位。各单位要对照《指标体系》所列检查项目与内容分门别类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管理

与考核档案。

2.分局检查

各分局要对产废单位、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组织复查。

四、考核方式

检查考核工作采取分局检查和市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各分局检查考核

1-5月期间,各分局要按照《指标体系》对辖区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同时填写《被考核单位现场检查基本情况记录表》(附件4)及《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结果统计表》(附件6)。各分局检查工作于5月20日前完成,考核结果及工作报告(工作报告按附件7格式,附考核结果统计表)于5月30日前报市局。此外,对属于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整治范围内的单位,要同步现场填报“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APP”。

2.市局抽查考核

市局将于5月—8月期间,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考评表》(以下简称《考评表》,附件5),对各分局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按照《指标体系》要求随时、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4.省厅督查考核

省厅将在1月至12月期间,不定期组织人员随时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督查考核。

五、考核标准及要求

(一)对分局的考核

市局将参照《考评表》对各分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打分,列入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目标体系。

(二)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抽查考核

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考核工作,按照《指标体系》中《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执行。

(1)市级考核中,考核数量要求如下:

1.经营单位:全部考核。

2.重点产废单位(全市统一协调):抽查数量不少于40家。

3.其他产废单位:抽查数量不少于20家。

4.对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产废单位,本年度要继续考核,对新纳入危险废物全口径清单和上年度未抽查考核的产废单位作为抽查重点。

(2)县级考核中,考核数量要求如下:

1.经营单位:全部考核。

2.产废单位:全部考核。

(三)强化制度落实,突出系统运用

1.落实管理计划及备案制度

各分局、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环保部从2021年度起,执行管理计划固废系统与书面双备案,各单位要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完成书面申报并同步在固废系统予以申报,管理计划须执行零报告;各分局在完成书面备案的基础上,同步完成固废系统电子确认备案。对发生重大变更时亦需同时备案。管理计划须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

2.如实申报登记

各分局、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环保部要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固废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按照《关于规范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固废系统中组织做好2021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申报登记须执行零报告制度,可根据实际有序提出取消纸质申报登记工作,但从2021年度起申报登记以固废系统申报为准。各产废单位在完成固废系统申报登记后,要同步打印申报结果存档备查。申报登记须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

3.完善管理台账

各分局、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环保部要督促各产废单位参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的附件3,进一步规范产生、贮存、转移及自利用处置等台账记录;督促各经营单位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附件2,完善危险废物接收、产生和利用/处置记录。

4.落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

各分局、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环保部要监督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落实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与转移联单制度;监督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及处置经营单位完成许可证变更;监督符合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及处置经营单位依据《关于规范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申领危险废物虚拟许可账号;监督豁免运输环节(未豁免转移环节)的产废单位与经营单位执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

(四)严抓问题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各分局、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环保部应结合辖区内企、业分布特点,研究确定合理的检查考核名单,严格按照《指标体系》中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认真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考核打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立行立改、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对考核不达标的单位要进行二次复核,确保整改到位。

市局适时组织对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问题整改情况“回头看”;根据近几年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存在的共性问题,对问题行业、问题企业等开展专项检查考核。

(五)严格考核纪律,打击违法行为

考核工作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对检查中发现的未设置危废标识标志、不执行转移联单、去向不明、产废数量种类与生产工况明显不符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情况,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故意违法和严重违法的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按程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检查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中,并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对各县(市、区)进行排名,上报省厅并在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评级为A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高于90%的县(市、区)通报表扬;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评级为C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县(市、区)通报批评。对连续三年考核未达到考核评级A的县(市、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等措施,敦促地方政府与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二)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

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立案处罚情况市局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厅,对经营单位故意违法和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省厅将按程序纳入山西信用体系建设(列入环保黑名单)。

七、其他

(一)所有的上报材料均以正式文件按时快递报送,同时将电子版发邮箱。

(二)要如实上报各项材料,不得随意减少上报内容,变更上报表格,确保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全面、可用。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严共和 0357-2223032

刘宪敏 0357-2223032

邮 箱:lfgfyhxpk@163.com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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