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9 10:44
来源:综合新华网、湖北省发改委发文
湖北省出台规定,到2023年,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要大幅提升,焚烧发电处理占比不低于70%。到2025年,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湖北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提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要加快谋划推进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到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300吨的地区,鼓励跨区域统筹建设,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试点。
原则上,地级以上城市以及具备焚烧处理能力的县市,不再新建原生垃圾填埋场,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主要作为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应急保障设施使用。对需要进行封场的填埋场,要有序开展规范化封场整治和改造,加强填埋渗滤液和残渣处置。
湖北省还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该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各地要严格落实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对餐厨垃圾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2020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实现餐厨垃圾分类处理能力,建立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
各地要配齐分类运输车辆,并喷涂统一标识,特别是配齐配足厨余垃圾收集运输专用车辆,严禁“混收混运”。每个乡镇至少建有1座符合标准的垃圾中转站,形成“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处理体系。
文件全文如下:
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住建局、城管委(局)、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武汉市、宜昌市建成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到2022年,襄阳市建成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成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到2023年,具备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建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武汉市、宜昌市全面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县城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进一步完善;建制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逐步健全;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大幅提升,焚烧发电处理占比不低于70%。到2025年,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
1.规范设置分类收集设施。制定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容器及配套设施设置标准,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逐步推行定时定点投放,鼓励具备条件的居民小区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2.配齐配足分类运输车辆。各地要加快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相衔接的收运系统,按照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方式,配齐分类运输车辆,并喷涂统一标识,特别是要配齐配足厨余垃圾收集运输专用车辆,严禁“混收混运”。
3.进一步完善中转站布局。按照每个乡镇至少建有1座符合标准的垃圾中转站要求,各地要进行全面清查,根据需要增建中转站,已建成的要确保正常运行。原有区域卫生填埋场关停后的乡镇必须补建中转站。进一步拓展中转站的分类收集转运功能,建立完善有害垃圾收集暂存点和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形成“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处理体系。
(二)加快垃圾处理方式转型升级
1.全面提升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按照“宜烧则烧、焚烧为主”的原则,加快推进焚烧发电设施建设。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要加快谋划推进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到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300吨的地区,鼓励跨区域统筹建设,实行“共建共享”,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现有焚烧处理能力不足的地区要加快处理能力提升扩建,确保2022年底前补齐处理能力不足短板。垃圾焚烧发电设施要高标准设计、高标准建设,严格落实好环境监管“装、树、联”要求。
2.开展既有焚烧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对现有焚烧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评估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能力,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抓紧提标改造,确保全面稳定达标排放。落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无害化评级制度,督促运营单位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处理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切实做好烟气处理等工作。鼓励城区范围内的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因地制宜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有色烟羽治理,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3.统筹建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建设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同步明确飞灰处置途径,统筹规划建设飞灰处置设施,保障飞灰安全处置。按照《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落实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探索推动符合条件的飞灰危险废物豁免管理。
4.加强卫生填埋场建设管理。2021年底前,对全省所有填埋场进行全面排查和无害化处理等级评定。各地要全面摸清生活垃圾填埋场剩余库容,结合区域垃圾焚烧设施建设情况,统筹焚烧飞灰处置,合理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原则上地级以上城市以及具备焚烧处理能力的县市,不再新建原生垃圾填埋场,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主要作为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应急保障设施使用。对需要进行封场的填埋场,要有序开展规范化封场整治和改造,加强填埋场渗滤液和残渣处置。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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