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11:16
来源:生态环境部
c)飞灰处理产物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的,飞灰处理产物中重金属浸出浓度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日1次,飞灰处理产物中二噁英类的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6个月1HJ1134—20205次。
8环境管理要求
8.1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所有者应设置专门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负责飞灰处理和处置过程的相关环境管理工作。
8.2应建立污染预防机制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度。
8.3应对飞灰处理和处置过程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飞灰的危害特性、环境保护要求、环境应急处理等。
8.4应按要求开展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中相关设备或设施泄漏、渗漏等情况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8.5应建立管理台账,内容包括每批飞灰的来源、数量、种类,处理处置方式、时间、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飞灰进料量、各种添加剂的使用量、监测结果、不合格飞灰处理产物的再次处理情况记录,飞灰处理产物流向、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信息,事故等特殊情况的处理等。
8.6应保存处理和处置的相关资料,包括培训记录、管理台账等。保存时间不应少于10年。
8.7应每年编制总结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总结报告应包括飞灰转移情况、飞灰处理和处置情况、飞灰处理和处置相关监测结果和其他相关材料。
原标题: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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