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广西南宁市出台生活垃圾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时间:2020-07-30 11:36

来源:南宁市财政局

为推动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合理规划建设垃圾处理设施“邻避效应”问题,日前,《南宁市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该《办法》规定,以生活垃圾接收行政区为受偿区、生活垃圾输出行政区为补偿区,对补偿区进入市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将收缴生态补偿费,用于补偿受偿区环境整治提升、生态修复、垃圾分类及公共设施改善等支出。

一、生态补偿费实行差别化收缴。《办法》明确,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以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对象,各补偿区应缴纳的生态补偿费根据该县(区)、开发区进入其他县(区)、开发区内市属设施处理的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垃圾量和缴纳标准计算。厨余垃圾终端处置的生态补偿费缴纳标准为25元/吨。其他垃圾的生态补偿费实行阶梯收费,以上一年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为基数基数内的垃圾中转缴纳标准为25元/吨、终端处置缴纳标准为50元/吨,基数外按上升(下浮)比例浮动调整缴纳单价。

二、生态补偿费分配按垃圾处理量及分配标准计算。转运站收取的生态补偿费全额用于转动站的生态补偿,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分配单价相同,应分配的生态补偿费按各设施垃圾处理量乘以分配单价确定。每月15日前,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上月进入市属设施垃圾处理量计量数据,分送各县(区)、开发区核对。

三、生态补偿费用按年度结算。《办法》明确,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计算相关县(区)、开发区上一年应缴纳(分配)的生态补偿费金额并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通过市与县(区)、开发区财政年终结算办理应缴纳(分配)的生态补偿费。生态补偿费纳入县(区)、开发区部门预、决算管理。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生态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编辑:赵利伟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solidwast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固废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