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1 13:28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各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为指导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做好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2020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我厅制定了《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20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收官之年,也是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视察湖北重要指示,按照中央、省委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为根本,以加快构建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为主线,全面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完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强化生态环境监测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支撑、引领、服务”定位,切实发挥“顶梁柱“生命线”作用,为我省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强有力支撑。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成生态环境监测重点任务(一)进一步完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和蓝天碧水保卫战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狠抓站点建设。一是加强大气监测能力建设,在重点工业园区、主要港口、大气传输通道布设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对大气污染形势较为严峻的地区,支持其配备大气移动走航车及配套的相关监测仪器设备,并配备现场应急所需的大气监测设备。二是完善水质自动监测网络,督促地方政府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水质自动站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站项目建设。
(二)落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一是继续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严肃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起到处理一批、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作用。制定出台《湖北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指导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规范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二是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质控考核。组织编制年度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质控考核方案并实施,加强对系统内监测数据质量和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谋划全省“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工作,充分借鉴国家网点位布设的原则和思路,结合湖北实际和污染防治重点需求,围绕生态环境职责的“五个打通”,全面布局全省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农村等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重点提升区域与流域预测预报、监测能力、技术体系等专项研究和业务化应用能力,开展全面深入的研究论证和调查摸底,做到底数清楚、思路清晰、方向明确、目标科学。
(四)开展新老点位并行监测,为“十三五”考核收官和“十四五”基数确定奠定基础。在全力配合国家做好现有国控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运行维护和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采测分离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做好现有省控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运维维护,支撑“十三五”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同时按照“十四五”空气和地表水国家环境监测网点(断面)设置方案,组织做好“十四五”新增国家空气、地表水考核断面监测,为“十四五”环境质量考核基数和目标制定提供支撑。
二、围绕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各项例行工作(一)着力做好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坚强支撑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和信息公开。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做好大气自动站运行基础条件协调保障工作。配合国家做好新增“十四五”大气监测点位并行监测、统计和分析,为“十四五”大气目标考核提供支撑。加强市(州)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大气超级监测站数据联网工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省域内未来7天空气质量形势预报,各市(州)监测站开展未来3-5天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完善与气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重污染过程预报研判和综合分析。做好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空气质量保障监测预报,秸秆焚烧、沙尘过程等对空气质量影响分析。每月公布17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和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20个县(市、区)和较好的20个县(市、区)名单。继续做好酸雨、区域(农村)及背景空气质量监测。
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在武汉、宜昌、鄂州、孝感、黄石、咸宁、黄冈、襄阳8个城市开展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继续在13个地级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在重点区域、臭氧超标城市及重点园区开展VOCs组分监测。
(二)深化水环境质量监测,为打好碧水保卫战提供坚强支撑配合开展国家地表水采测分离监测。配合国家做好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例行监测工作,按照“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组织做好“十四五”国家地表水考核基数监测、统计和分析,为“十四五”水环境目标考核提供支撑。
组织做好全省水环境监测和预报工作。组织开展“十三五”省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的水质例行监测工作。开展“十四五”省控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设置工作。对新划转过来的水功能区监测职能,要积极落实预算,组织开展。各市(州)要认真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中有关水功能区监测的工作要求,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协调沟通,确保水功能区监测工作不断、逐月水功能区数据齐全。
充分发挥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监测预警作用,实时监控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如发现水质异常及时报告。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做好国控省控水站运行基础条件协调保障工作。
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组织开展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全面掌握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并及时公开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
(三)强化土壤和农村环境监测工作,为打好净土保卫战提供坚强支撑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做好国家网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开展省控网土壤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按照“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顶层设计要求,研究我省土壤环境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工作。
组织开展地下水监测。继续组织做好“十三五”地下水质量考核监测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做好污染企业(区域)和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的地下水试点监测工作。
做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按国家要求开展必测村庄和选测村庄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开展“千吨万人”集中式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自行监测。继续对灌溉规模在10万亩及以上的农田灌区开展试点监测。
(四)加强生态状况和遥感监测,为生态保护提供坚强支撑开展省域和典型生态区域的生态状况监测与评价。在丹江口库区开展湿地生态系统生态地面监测。组织完成我省46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2020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相关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数据审核和省级现场核查等工作。
(五)加强污染源与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为环境执法督察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提供有力支撑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行业企业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抽查不少于10%的发证企业。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将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日常执法重点,对不履行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深化污染源执法监测。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对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执法监测。根据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实施行政区内入河(湖)排污口监测。
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落实国家相关要求,逐步完善生态环境应急监测管理和技术体系,针对此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暴露出的我省应急监测能力不足问题,指导地方制定应急监测能力建设计划,并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逐步配备针对特征污染物的应急监测装备,提升全省各地应急监测能力。
(六)优化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做好声环境监测
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规定,加强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噪声、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与评价,优化调整声环境监测点位,组织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七)做好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和信息公开工作
强化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定期公开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实时公开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及时发布重点区域空气质量预报。编制发布《2019年湖北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推进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全国联网。有序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全面联网,确保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后3个月内完成污染源监测数据联网,并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先锋队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要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推动党建工作与监测工作深度融合。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勇于担当作为,把求真务实作风贯穿于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全过程。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抓好整改落实和专项整治。抓好廉政警示教育,筑牢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防线。扎紧制度的笼子,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切实为基层减负。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围绕生态环境监测重点工作,计划面向地方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组织开展10期左右业务培训班。配合国家开展第二批全国环境监测“三五”人才遴选工作。
推动生态环境监测垂直管理改革尽早落地。进一步理顺监测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动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垂直改革,上下联动做好省厅驻市监测机构的挂牌和人员、资产划转等工作。上收期间,按照“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确保监测系统稳定运行,工作顺畅开展。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全力配合省厅做好监测垂管改革有关工作,同时加强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建设,尽快形成满足辖区环境执法工作需要的监测分析能力和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分析能力。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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